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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者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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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百貨公司的前人事科經理,今年一月在地方法院承認兩項簽署不正確報稅表的蓄意逃稅罪行,今日(二月七日)被判執行 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五十萬元,有關社會服務令的量刑是法例所訂的最高時限,而罰款則約相等於逃稅款額的 1.9 倍。

    案發期間,被告是該公司人事科的最高負責人,獲僱主授權代表該公司簽署及向稅務局提交僱主填報之僱員薪酬及長俸報稅表(" 僱主報稅表 "),呈報有關該公司僱員收取的薪酬資料,其中亦包括檢查及簽署由其下屬制訂有關被告本身作為僱員之一的薪酬資料。

    被告存心逃稅,在簽署及代表該公司向稅務局提交 1994/95 及 1995/96 兩個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時,蓄意漏報自己收取薪酬的資料。稅務局在不知其有薪俸收入的情況下,沒有向被告發出該兩個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因而在 1994/95 及 1995/96 兩個課稅年度分別少徵收稅款 129,979 元及 137,267 元,合共 267,246 元。

    賴磐德法官在判刑時強調,法庭不會對逃稅案件予以輕判,若不是被告承認控罪、所用逃稅手法並不複雜及所涉及逃繳的稅款不算太多,他會毫不猶豫地判處被告監禁。此外,考慮到被告因被定罪而失去工作,其前同事們給予的品格評語及所提交社會服務報告的建議,故判處被告執行 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以代替監禁。但被告人須就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另附加罰款四十萬元,總數約為其應繳稅款的 1.9 倍。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全港僱主,僱主報稅表是一份重要文件,透過呈報的資料,稅局可以查證個別人士所申報的入息資料是否正確。提交不正確的僱主報稅表是一項罪行,刑罰與提交其他不正確報稅表相同。

    他說:「蓄意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同樣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的刑罰是入獄三年及罰款五萬元,另加因其罪行而少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 0 0 一年二月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