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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漏報董事「僱主報稅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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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承認三項填報不正確的『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僱主報稅表﹚控罪,今天﹙六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裁判官文偉新判被告罰款一萬三千元,另加相等於稅款約百分之二十五的罰款十萬元,合共十一萬三千元。被告的代表向裁判官表示無能力繳付罰款,裁判官隨即下令被告須於一個月內繳付罰款,如果無法繳付,便須於今年六月八日到庭解釋將會提交那些証據以証明被告現在的財務狀況。

被告在本港從事地氈貿易,被控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就 1994/95 、 1995/96 和 1997/98 課稅年度填報三份不正確的僱主報稅表,觸犯《稅務條例》第 80(2)(a)條。控罪指稱被告漏報全部 3 名受薪董事在 1994/95 及 1995/96 年度的僱主填報僱員入息表格( I.R. 表格第 56B 號),以及漏報 2 名受薪董事在 1997/98 年度的有關表格。

根據《稅務條例》第 52(2)條和第 52(3)條的規定,僱主須就每一個課稅年度填報僱主報稅表,並將其在該課稅年度內所僱用而收入超出某一限額的所有人士(包括其董事)的姓名、住址和薪酬款額,填報於 I.R. 表格第 56B 號內。

案情透露被告有 4 名股東兼董事,其中三名為受薪董事,負責被告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其餘一名為沒有參與公司運作的非受薪董事。

法院亦獲悉該 3 名受薪董事每人年薪由 32 萬至 60 萬元不等。在每一個有關的課稅年度,被告只申報其 15 至 16 名僱員的入息。稅務局調查發現,被告在其所提交的 1994/95 、 1995/96 和 1997/98 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中,漏報了 3 名受薪董事的 I.R. 表格第 56B 號,而他們在該三個課稅年度合共從公司收取超過 360 萬元的薪酬。因被告所填報的不正確僱主報稅表,而引致稅務局少徵收或會少徵收的稅款超逾四十萬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包括僱主報稅表,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 0 0 一年六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