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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提交不正確報稅表被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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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物業業主漏報租金收入,被控違反稅務條例第 80(2)(a)條,填報不正確報稅表。被告今日(二月二十五日)於西區裁判法院承認 2 項控罪。

   被告在有關期間全權擁有 3 個物業,分別位於麗港城、匯景花園及嘉兆台。在截至 1997 年 3 月 31 日及 1998 年 3 月 31 日這 2 個課稅年度內,被告從上述物業收取租金收入合共一百八十多萬元。在填報 1996/97 及 1997/98 這 2 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時,被告無合理辯解,漏報全部租金收入。

   在宣判時,曾健士裁判官指出,法庭對填報不正確報稅表一向採取嚴厲態度,被告身為業主,在為其投資爭取最高回報的同時,亦應履行相關的稅務責任,向稅務局呈報有關的租金收入。鑑於被告認罪及已繳付所欠稅款,所以判被告罰款合共港幣 5 萬多元,相當於因報稅表不確而導致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二十五。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巿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每項控罪被罰五萬元,另加相當於逃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