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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公司合夥人蓄意逃稅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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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印刷公司合夥人今日(十月九日)在灣仔地區法院被裁定蓄意逃稅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四個月及三個月,另罰款共 616,000 元。  

    兩名被告為一間印刷製版公司前合夥人,被控在 1992 / 93 至 1996 / 97 五個課稅年度簽署虛假利得稅報稅表,蓄意逃稅,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d)條。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在擬備有關報稅表期間,指示代其報稅的會計事務所調低印刷生意規模,將公司的營業額和購貨、加工費、薪金等支出同時縮減,因而可在這五個課稅年度共短報利潤 4,408,506 元,涉及逃繳稅款共 645,880 元。法官鮑理賢在判刑時指出,蓄意逃稅者應被判即時監禁。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


 

二○○二年十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