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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業主逃稅罪成判處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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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聯名擁有一個物業的姊妹,因承認逃稅,今日(十月十八日)被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判處各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及繳交總數約 110 萬元的罰款,罰款約為少徵收稅款的 150% 。   

    在判刑時,法官指出逃稅乃嚴重罪行,影響政府稅收及市民大眾,法院應考慮將被告判處即時監禁。在決定上述刑罰時,法官已考慮兩名被告的個人背景、感化官報告、對控罪的承認、涉案年期及經已交還少徵收的稅款。

    首被告,五十七歲,被控五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在有關該物業的 1995 / 96 至 1999 / 2000 五個課稅年度物業稅報稅表 - 個別人士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b)條。

    次被告為首被告的妹妹,四十九歲,被控五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以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少報該物業在 1995 / 96 至 1999 / 2000 五個課稅年度的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g)條。

    法庭獲悉,稅務局調查發現首被告及次被告在上述五個課稅年度內出租該物業,所獲租金收入合共超過 690 萬元,並予以攤分。唯兩名被告卻蓄意意圖製造兩個虛假的二房東,並將該物業的部份租金收入作為這兩個虛假的二房東的租金收入。首被告與兩個虛假的二房東各開設有一個聯名儲蓄户口,這兩個聯名儲蓄户口由首被告管控,用以存放該物業的真正租金收入。存入的款項由首被告提取後,便由首被告及次被告攤分。

    首被告及次被告在上述五個課稅年度的物業稅報稅表 - 個別人士內少報了該物業的應評稅值總數為 5,947,663 元。首被告所涉及少徵收的稅款合共 347,949 元,而次被告所涉及少徵收的稅款則合共 389,727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