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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僱員離港前通知稅務局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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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公司今日(十一月四日)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未有在其一名僱員停止受僱和離港前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以及停止支付金錢予該僱員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被罰款 9,000 元,合共罰款 18,000 元。

被告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僱用及支付薪金予一名僱員,但郤未有遵照《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6)款的規定,預先於一個月前將該僱員停止受僱和離開香港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及沒有按照第 52 條第(7)款的規定於發出通知日起一個月內不得支付任何金錢予該僱員。

稅務局其後因無法追討為數 129,511 元的薪俸稅而揭發此個案。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各僱主必須遵守《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6)款和第(7) 款的規定,以免被檢控。每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 10,000 元。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