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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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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商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判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八個月及罰款共 11,700,000 元,款額大概為逃繳稅款總額的 1.5 倍。

被告, 43 歲,是甲公司的其中一名董事,他亦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其中一名利益持有人。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別在 1990 年、 1991 年和 1993 年開業,並於開業後賺取了營業利潤。但被告在甲公司的報稅表中,並沒有向稅務局申報所賺取的利潤;他又促使他的母親在簽署丙公司報稅表時,把利潤一欄漏空。

稅務局調查後,揭發甲公司在 1990/91 至 1997/98 年短報利潤合共 34,413,331 元,涉及的短繳稅款為 5,925,619 元;乙公司 1992/93 年短報利潤為 751,628 元,涉及的短繳稅款為 112,744 元;而丙公司在 1993/94 至 1995/96 年所短報利潤合共 12,610,687 元,涉及的短繳稅款為 1,891,602 元。

被告人被控違反稅務條例第 82 條,於 1991/92 、 1993/94 及 1996/97 年提交不正確的甲公司報稅表。由於沒有申報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利潤,根據普通法及刑事程序條例,被告人同時亦被控訛騙稅務局局長稅款。被告只承認兩項關於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普通法控罪,而法庭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訛騙公帑違反普通法,可招致重罰。再者,根據稅務條例,逃稅會被重罰,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 50,000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