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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通知稅務局僱員離港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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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證券公司今日(六月二日)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未有在其一名停止受僱的僱員離港日一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以及未有停止支付金錢予該僱員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被罰款五仟元,合共罰款一萬元。

被告在二○○○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僱用及支付薪金予一名僱員,但卻未有遵照《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6)款規定,預先於一個月前將該僱員離開香港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及沒有按照第 52 條第(7)款的規定於發出通知日起計一個月內不得支付任何金錢予該僱員。

稅務局其後因無法追討數額十萬多元的薪俸稅而揭發此個案。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各僱主必須遵守《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6)款和第(7)款的規定,以免被檢控。每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一萬元。

 


 

二○○三年六月二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