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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僱員離港前通知稅務局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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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船務公司今日(二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未有在兩名停止受僱和離港的僱員於離港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以及未有停止支付金錢予該兩名僱員共二項控罪,每項控罪各被罰款四千元,合共罰款八千元。

    被告在二○○○年四月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僱用及支付薪金予兩名僱員,但卻未有遵照《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6)款規定,預先於一個月前將該兩名僱員離開香港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 ; 及沒有按照第 52 條第(7)款的規定於發出通知日起計一個月內不得支付任何金錢予該兩名僱員。

    稅務局因複閱被告所提交的「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及其後無法追回該兩名僱員所欠繳的合共二十一萬多元薪俸稅而揭發此案。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各僱主必須遵守《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6)款和第(7)款的規定,以免被檢控。每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一萬元。

二○○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