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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收租未有通知稅局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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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業主今日(四月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未有就其於 1997/98 至 2000/2001 課稅年度須課物業稅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觸犯稅務條例第 80(2)(e)條的規定,每人各被判罰款一萬元,另加額外罰款四十九萬元,即合共罰款總額一百萬元,約為少徵收稅款的百分之二百九十。

    第一被告及其妻子即第二被告,在有關的課稅年度,為香港物業甲和物業乙的聯權擁有人。被告夫婦於 1997/98 至 1998/99 課稅年度出租物業甲,又在 1999/2000 至 2000/2001 課稅年度出租物業乙,收取租金入息。該等應課物業稅的租金入息總值為港幣 2,973,868 元。

    被告夫婦須就 1997/98 至 2000/2001 課稅年度內的租金入息課繳物業稅。但他們卻未有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就其應課稅事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直至稅務局向他們發出書面查詢,其後再發出物業稅報稅表。控方指出,被告夫婦因此而被少徵收的稅款總額達 343,798 元。

    稅務局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倘在任何課稅年度須予課稅,必須於該課稅年度之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其本人須課稅,除非當局已要求他填交報稅表。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就其須予課稅事通知稅務局局長,即屬違法,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以及額外繳付相當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四年四月八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