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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收租未有通知稅局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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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今日(四月二十八日)被控未有就其於 1997/98 至 1999/2000 課稅年度須課物業稅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觸犯稅務條例第 80(2)(e)條的規定。被告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所有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各被判罰款一萬元,另加額外罰款十萬元,即合共罰款總額十三萬元。

    被告是九龍一個地舖的其中一位業主。被告於 1997/98 至 1999/2000 課稅年度出租上述物業,收取租金入息。該等應課物業稅的租金入息總值為港幣 3,153,000 元。

    被告須就 1997/98 至 1999/2000 課稅年度內的租金入息課繳物業稅。但他卻未有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就物業業主應課稅事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直至稅務局向其發出書面查詢,其後再發出物業稅報稅表而揭發此事。控方指出,被告因此而令稅務局少徵收的稅款總額達 401,232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倘在任何課稅年度須予課稅,除非當局已要求他填交報稅表,否則他必須於該課稅年度之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其本人須課稅。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就其須予課稅事通知稅務局局長,即屬違法,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以及額外繳付相當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