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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虛假申索父母免稅額罪成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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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被告,五十八歲,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在 1998 / 99 至 2003 / 04 六個課稅年度中,根據《稅務條例》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其 1998 / 99 至 2003 / 04 課稅年度報稅表上或在給予稅務局的信件中作出有關的申索。被告在上述的報稅表或信件中,訛稱其父母在上述各課稅年度連續全年與他同住。按照報稅表或信件中的陳述,稅務局准予被告有關其父母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的父母在有關年度並非通常居住於香港。在 1998 / 99 至 2003 / 04 六個課稅年度內,被告父親只逗留在香港四天而其母親則僅逗留在香港六天。《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其中的一項條件是申索人的父或母必須通常居住於香港;而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的附加條件是申索人的父或母在該有關課稅年度內必須連續全年與申索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

    被告在 1998 / 99 至 2003 / 04 六個課稅年度所申索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各合共 330,000 元﹔其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總額為 42,794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06 年 5 月 11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