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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逃稅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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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商人於今日(七月七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利得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個月,獲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七十萬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稅金額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七。

    被告, 76 歲,承認兩項蓄意意圖逃繳利得稅罪行,即在 1994/95 和 1995/96 兩個課稅年度內,使用或授權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協助其太太誇大購貨金額,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g)條。此外,被告亦承認三項蓄意意圖逃繳利得稅罪行,即簽署 1996/97 至 1998/99 三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在該些報稅表內,誇大購貨金額,而被告是無合理理由相信該些報稅表是屬實的,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d)條。

    法庭獲悉,被告於 1975 年成立一間紙品廠。最初,該公司是以被告的太太的名稱登記。被告於 1996 年 11 月 8 日加入該公司成為合夥人。其太太於 1996 年 11 月 18 日退出該合夥公司,自此被告以獨資方式經營該公司。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誇大該公司的購貨金額。而那些聲稱支付給供應商用作繳付誇大購貨金額的款項,實質是存入被告或他太太的銀行戶口或者是用作支付被告的信用咭欠款。在 1994/95 至 1998/99 五個課稅年度內,誇大的購貨金額合共 2,936,428 元,逃繳稅款合共 473,421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06 年 7 月 7 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