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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逃稅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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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物業稅罪名成立,今日(六月二十一日)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及罰款合共 879,218 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稅金額的百分之二百。

    被告,七十六歲,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繳物業稅罪行,即在其 1993/94 至 1998/99 六個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b)款。

    案情透露,被告將其全權擁有的三個物業出租,該三個物業為一個位於葵涌的工業大廈單位,及兩個分別位於土瓜灣和新蒲崗的舖位。被告每月透過自己的個人銀行戶口收取租金。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在其上述六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少報合共 3,139,460 元的租金入息,相當於該三個物業實收租金的百分之七十九,而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為 439,610 元,即為經修訂後應繳稅款的百分之六十四。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07 年 6 月 21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