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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逃稅罪成被判即時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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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司董事今日(七月三日)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利得稅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二十四個月,是歷來被判刑期最長的逃稅個案。

    署理稅務局局長譚權壯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稅務局會即時採取調查及檢控行動。

    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被告,四十六歲,承認八項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繳利得稅罪行,即四項在 1997/98 至 2000/2001 課稅年度中,在一間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漏報銷售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a)款;以及四項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在該公司的 1997/98 至 2000/01 課稅年度賬目中訛稱向供應商及分包商付款,從而減低該公司的應評稅利潤,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g)款。

    被告為一間電腦商標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經營織嘜生意。稅務局經調查後,揭發該公司就銷貨共發出兩類銷貨單,一類為用電腦印製、以公司名稱發出的銷貨單;另一類為用人手製備、以被告早年曾經獨資經營的另一公司名稱發出的銷貨單,但該獨資公司早於 1994 年已結業。

    該公司在有關年度利得稅報稅表內,漏報所有以人手製備銷貨單的銷貨收入,涉及的漏報銷貨數額為 3,171,040 元。

    被告亦透過使用一些虛假的發票在賬目中申索購貨等支出,從而減低該公司有關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涉及虛假支出數額 2,782,580 元。

    法庭獲悉,被告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所短報的利潤合共 5,953,620 元,其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總額為 961,978 元。

2007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