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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系統分析員逃稅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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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發言人今日(八月二日)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稅務局絕不容忍逃稅行為,並會即時採取調查及檢控行動。

    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發言人就一宗逃稅個案今天判刑後提出以上警告。被告,三十七歲,電腦系統分析員,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利得稅和未有就須課利得稅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罪名成立。被告就逃繳利得稅的控罪,被判入獄七個月,獲緩刑三年及罰款五十四萬元,罰款金額約相等於逃稅金額的兩倍;而未有就須課利得稅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的控罪,被罰款一萬六千元。

    發言人亦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倘在任何課稅年度須予課稅,除非當局已要求他就該課稅年度填交報稅表,否則他必須於該課稅年度之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其本人須課稅。

    發言人說:「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就其須予課稅事宜通知稅務局局長,即屬違法,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以及額外繳付相當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被告在 1992 年以合夥方式成立一間公司,而該公司是由他管理和營運。在 1995/96 至 1998/99 四個課稅年度內,他在該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內漏報服務費收入金額合共 1,858,262 元,逃繳稅款合共 271,332 元。

    此外,被告在該公司的 1998/99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內填報該公司已在 1999 年 2 月 9 日終止營業。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在 1999/2000 和 2000/01 兩個課稅年度仍繼續如常收取服務費收入,但被告並未有就該公司須課利得稅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所涉及的應評稅利潤金額合共 351,854 元,而少徵收的稅款金額合共 52,777 元。

20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