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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逃稅罪成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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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今日(九月三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物業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合共 1,051,062 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稅金額約百分之二百七十。

    稅務局發言人今日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案情透露,被告,四十六歲,全權擁有九龍亞皆老街一個地舖(該物業) ,並將該物業分拆為兩個舖位,在租約上分別稱為 A 舖及 B 舖。被告出租上述兩個舖位給兩個不同的租客,並且透過個人銀行戶口,每月收取租金。

    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在其 2000/01 至 2004/05 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只呈報來自 A 舖的租金收入,但卻漏報來自 B 舖的租金收入。被告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所短報的租金收入達 2,852,500 元,其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為 390,425 元。

    被告承認十項蓄意意圖逃繳物業稅罪行,即五項在 2000/01 至 2004/05 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a)條以及五項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該等報稅表是屬實的,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d)條。

2007 年 9 月 3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