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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維持入獄一年的逃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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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法庭今日(九月二十五日)駁回一名業主不服逃繳物業稅判刑的上訴,並且維持早前區域法院判處該名業主入獄十二個月的判刑。

    上訴人,七十五歲,於今年六月二十五日被區域法院判處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a)及 82(1)(d)條。

    上訴人亦因在稅務局索取有關泊車位用途的資料時,給予虛假的答覆,而被判處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e)條。

    逃繳的稅款合共 244,851 元。

    上訴人在 1997/98 至 2002/03 的六個課稅年度期間,將一個住宅單位及三個泊車位出租,並將租金存入其銀行戶口,但卻在該六個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該等收入。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07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