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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逃稅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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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今日(一月七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物業稅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及罰款合共 23,000 元。

    被告在 1998/99 至 2002/03 五個課稅年度內,將一個由她聯權擁有的住宅單位出租,所有租務事宜均由她一人處理。在有關課稅年度,收取租金合共 1,588,865元。被告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虛假地報稱該物業沒有作出租用途。所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為 208,916 元。

    被告承認十項蓄意意圖逃繳物業稅罪行,其中九項是被告在 1998/99至 2002/03五個課稅年度有關的物業稅報稅表,及在 1999/2000至 2002/03 四個課稅年度她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b)款;餘下一項為在她的 1998/99 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上簽署,而該報稅表是她無合理理由相信屬實的,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d)款。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於少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08 年 1 月 7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