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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撤回判刑上訴須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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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八月二十九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撤回就判刑提出的上訴,判刑須即時執行。早前屯門裁判法院判處該名納稅人入獄兩個月。    

    上訴人,五十二歲,於今年六月三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八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在一九九六/九七至二○○三/○四課稅年度,就申索《稅務條例》下有關「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c)款,被判處入獄兩個月。

    上訴人在其一九九六/九七至二○○一/○二課稅年度報稅表內訛稱其父、母或雙親在上述課稅年度與他同住,以及供養他們。上訴人另就二○○二/○三及二○○ 三/○四課稅年度提交兩張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的表格,其中訛稱其母親或雙親在上述兩個課稅年度與他同住,以及受他供養。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上訴人的父親及母親分別早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及一九八五年四月去世。

    上訴人在一九九六/九七至二○○三/○四共八個課稅年度,因應上述的虛假陳述,合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達 456,500 元﹔涉及逃繳稅款共 79,800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任何免稅額或扣除時,若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08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