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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虛假申索父母免稅額罪成同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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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五月底一名納稅人因虛報供養父母免稅額罪成而被判即時入獄六星期後,再有兩名納稅人干犯同樣罪行被判入獄。

一對姊妹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即時還押,今日(六月五日)各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兩名被告, 35 歲及 49 歲,各自承認五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 1998/99 至 2004/05 課稅年度內,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c)款。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在其 1998/99 至 2002/03 課稅年度報稅表內,訛稱其父或母在上述年度連續全年與她同住。她在其 2001/02 課稅年度報稅表內,更訛稱在該年度有提供金錢以供養其母。

次名被告則在其 2000/01 至 2004/05 課稅年度報稅表內,訛稱其父或母在上述課稅年度連續全年與她同住。

按照報稅表內的陳述,稅務局准予兩名被告供養父母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的父母早於九十年代已移居美國,他們在 1998/99 至 2004/05 的七個課稅年度內,均沒有踏足香港,被告的母親更早於 2000 年 5 月在美國去世。

首名被告在 1998/99 至 2002/03 五個課稅年度,因應上述的虛假陳述所申索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合共 300,000 元;涉及的逃繳稅款為 46,494 元。而次名被告在 2000/01 至 2004/05 五個課稅年度,因應上述的虛假陳述所申索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亦共達 300,000 元;涉及的逃繳稅款為 48,900 元。

《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其中的一項條件,是受供養的父或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必須通常居住於香港;而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的附加條件是受供養的父或母在該有關課稅年度內,必須連續全年與申索人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任何免稅額時,若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09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