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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蓄意漏報入息逃稅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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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金融集團市場部前組長今日(十月二十七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告被還押聽候周五(十月二十九日)判刑。

    被告,四十五歲,被控四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 2002/03 至 2005/06 四個課稅年度,在其報稅表內短報入息,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a) 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 2002 年 4 月至 2006 年 3 月期間,受僱於一金融集團旗下公司的市場部為組長,賺取薪金、佣金、回扣等入息。他旗下有過百名經紀,為客戶提供外匯及黃金交易服務。

    在 2002/03 至 2005/06 四個課稅年度,被告將部分原屬於他本人的佣金及回扣報酬,撥歸至旗下多名新入職的經紀名下,並指示這些下屬將薪酬支票存戶後,把多收的佣金與回扣存入被告或其妻子的銀行戶口。被告在其報稅表內只申報他直接從僱主收取的入息,而沒有申報這些經下屬收取的入息款額。

    在上述四個課稅年度,被告透過以下屬的名義收取而短報的應課稅入息達 1,080,000 元,涉及的逃繳稅款共 194,854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在報稅表中若遺漏任何原應申報之款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10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