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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免商業登記費一年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財政司司長建議寬免商業登記費,由2016年4月1日起為期一年。政府會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以落實這建議。

寬免商業登記費的執行細則

1. 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一站式登記”)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團的遞呈是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寬免期”)提出,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5A(1)(a) 條須繳付的費用可減少2,000元。至於其他個案,在寬免期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須繳付的費用,可分別減少2,000元及73元。
   
2. 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費。
   
3. 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特許退還已繳付的登記費
 
4. 這項寬免一年登記費的建議只適用在寬免期內經一站式登記提出的成立法團遞呈或就其他個案而言,在寬免期內開始生效的新登記證或續證。這項寬免沒有退還已就寬免期繳付登記費的規定。
   
5. 為使寬免措施惠及那些已就寬免期繳付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但毋需在寬免期內續證的商戶,包括下述商戶:
  (a) 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及屆滿日期在2017年3月31日或以後的業務或分行;
     
  (b) 已結業而其最後持有的一年證將在2016年4月1日或之後但2017年3月31日之前屆滿的業務或分行;
     
  (c) 已結業而其最後持有的三年證將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內屆滿的業務或分行;及
     
  (d) 持有一年或三年證而其成立法團遞呈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內提出及其登記證的生效日期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內經一站式登記註冊的本地公司。
   
  有關商戶可申請特許退還有關已繳付的登記費。
   
6. 稅務局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後,宣布申請及退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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