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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界定利益退休計劃的稅務處理

稅務局於 2006 年 9 月發出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3 號 [ 指引第 23 號 ],在其中第 49 至 52 段,就實體參與界定利益退休計劃,而須根據會計準則第 19 號於其帳目內確認的「總淨額」,以及就該類計劃實際支付的供款,闡釋了所採用的稅務處理方法。概括而言,於帳目內作為開支的「總淨額」可獲扣除,但數額不得超過僱員於有關期內總薪酬的 15% ;進帳項目則計入應評稅利潤;而實際支付的供款不會獲扣除。

最近稅務局對此評稅方法進行檢討並聽取法律意見,結論是「總淨額」不是為支付有關計劃的供款所作的準備,稅務條例第 17(1)(j)條並不容許扣除此項目。故此,稅務局由現在起會使用以下的評稅方法:


(a) 在損益帳或綜合收益表內確認的「總淨額」之任何組成項目不予扣除,亦無須課稅;
(b) 一般每年供款可根據第 16(1) 條予以扣除,但須以第 17(1)(h)條所規定的 15% 為限;
(c) 特別供款可根據第 16A 條,由支付年度起計的五年內每年扣除百分之二十。

然而,已根據指引第 23 號第 49 至 52 段所述方法評定的最終及決定性評稅,不會因此修訂評稅方法作出更改。如任何實體因此感到受屈,可致函評稅主任,敘明有關檔案號碼,列出以新舊兩種評稅方法計算的應評稅利潤的整體差額。評稅主任會考慮從 2010/11 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中扣除有關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