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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保險業務類別「 G 」及「 H 」的收入

政府曾於 1993 年對《保險公司條例》(第 41 章)作出修訂。根據該修訂,退休計劃管理第 I 及第 II 類分別被納入於《保險公司條例》附表 1 第 2 部的長期業務類別「 G 」及「 H 」。一直以來,稅務局是根據《稅務條例》第 23A 條對來自該等業務的收入作出評稅。

最近稅務局對此評稅方法進行檢討,結論是來自長期業務類別「 G 」及「 H 」的收入不應依照《稅務條例》第 23A 條評稅。

換言之,該兩類別的業務須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作出評稅。此評稅方法更能反映出類別「 G 」及「 H 」退休計劃管理合約不屬於保險合約的情況,因其主要目的不是提供保險。

由 2005/06 課稅年度開始,由類別「 G 」及「 H 」的長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將會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作出評稅。

此評稅方法不會改變於 2005/06 課稅年度之前已根據《稅務條例》第 23A 條評定的類別「 G 」及「 H 」業務的評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