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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稅務條例》第 16 (2) (b)條所指明的利率

此網頁所載的資料只作參考用途。財政司司長所指明的利率以憲報公布的利率為準。

為施行《稅務條例》第 16 (2) (b)條,財政司司長在憲報公告所指明的利率如下:

生效日期
年利率
1989 年 5 月 18 日
6.75 %
2002 年 12 月 1 日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 65 章)的附表所列的銀行不時公布的最高的港元儲蓄帳戶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