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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國政府的交換函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國政府在 2005 年 9 月 7 日簽定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已於 2005 年 12 月 7 日生效。

自該協定生效以來,香港商界對於由泰國分公司匯到香港總公司的利潤,是否需要就該利潤在泰國納稅存有疑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 2008 年 2 月 21 日回覆泰國政府的函件中,確定雙方對協定的理解是一方政府不會就由另一方分公司匯到該一方的總公司的利潤徵稅。

泰國政府的函件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回函將會成為該協定的一部分,並於該協定生效之日同時生效,即為 2005 年 12 月 7 日。

請按這裡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 2008 年 2 月 21 日回覆泰國政府的函(只有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