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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8 號》(只有英文版) (2012年3月29日)

 

稅務局在 2012 年 3 月 29 日發出《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8 號》(只有英文版),旨在為企業提供有關預約定價安排的指引。該執行指引詳述申請預約定價安排的程序,以及稅務局局長在考慮批出預約定價安排時的有關規定和條款。稅務局由 2012 年 4 月 2 日起正式開展預約定價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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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澤西島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2年2月24日)

 

香港於二月二十二日與澤西島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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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西班牙王國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將於2012年4月13日生效(2012年2月6日)

 

香港和西班牙在 2011 年 4 月 1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西班牙王國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收到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後的三個月之後開始生效。

西班牙在 2011 年 10 月 10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於 2011 年 11 月 8 日藉 2011 年第 156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1 年 11 月 23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2 年 1 月 11 日屆滿。香港在 2012 年 1 月 13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西班牙發出了通知,西班牙在 2012 年 1 月 16 日確認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該協定》將於 2012 年 4 月 13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第 3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3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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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2年1月24日生效 (2012年2月6日)

 

香港和捷克在 2011 年 6 月 6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發出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 條的規定,於 2011 年 11 月 8 日藉 2011 年第 157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1 年 11 月 23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2 年 1 月 11 日屆滿。香港在 2012 年 1 月 13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捷克發出了通知,並在 2012 年 1 月 26 日收到捷克於 2012 年 1 月 24 日發出的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及已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該協定》於 2012 年 1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3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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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避免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於2011年12月1日生效 (2011年12月1日)

 

香港和法國在 2010 年 10 月 12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避免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收到較後一份通知當日之後的下個月份的第一天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於 2011 年 5 月 3 日藉 2011 年第 65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1 年 7 月 6 日屆滿。香港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法國發出了通知,並在 2011 年 11 月 3 日收到法國於 2011 年 11 月 3 日發出的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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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1年11月9日生效(2011年11月10日)

 

香港和新西蘭在2010年12月1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1年5月3日藉2011年第67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1年5月18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2011年7月6日屆滿。香港在2011年7月8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新西蘭發出了通知,並在2011年11月9日收到新西蘭於2011年11月9日發出的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1年11月9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2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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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十一月八日與馬耳他共和國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1年11月9日)

 

香港於十一月八日與馬耳他共和國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十一月八日在香港與馬耳他共和國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馬耳他駐中國大使約瑟夫.卡薩則代表該國政府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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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1年10月24日生效(2011年10月25日)

 

香港和荷蘭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後一份通知收到之日後第五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於 2010 年 6 月 22 日藉 2010 年第 90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0 年 7 月 1 4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0 年 11 月 17 日屆滿。香港在 2010 年 11 月 19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荷蘭發出了通知,並在 2011 年 10 月 19 日收到荷蘭於 2011 年 10 月 18 日發出的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10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第 2 款的規定及荷蘭於 2011 年 3 月 22 日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函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 2011 年 3 月 29 日的回函,《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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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盧森堡大公國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的議定書已於2011年8月17日生效(2011年8月25日)

 

香港和盧森堡在2010年11月11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盧森堡大公國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的議定書(《該議定書》)。

根據《該議定書》第四條的規定,該議定書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為使《該議定書》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1年5月3日藉2011年第68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1年5月18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2011年7月6日屆滿。香港在2011年7月8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盧森堡發出了通知,並在2011年8月17日收到盧森堡於2011年8月17日發出的書面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議定書》於2011年8月17日起正式生效。按《該議定書》第四條的規定,《該議定書》的條文對就2012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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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1年8月14日生效(2011年8月15日)

 

香港和日本在 2010 年 11 月 9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後一份通知收到之日後第三十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 條的規定,於 2011 年 4 月 12 日藉 2011 年第 64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1 年 7 月 6 日屆滿。香港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日本發出了通知,並在 2011 年 7 月 15 日收到日本於2011 年 7 月 15 日發出的書面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8 月 14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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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列支敦士登公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1年7月8日生效(2011年8月10日)

 

香港和列支敦士登在 2010 年 8 月 1 2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列支敦士登公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1A)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11 年 5 月 3 日藉 2011 年第 66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 2011 年 5 月 18 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而審議期限於 2011 年 7 月 6 日屆滿。列支敦士登在 2011 年 3 月 16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香港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列支敦士登發出了通知。因此《該協定》於 2011 年 7 月 8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2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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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申請香港居民身分證明的表格(2011年7月13日)

 

由即日開始,根據香港與其他地區(中國內地除外)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申請香港居民身分證明,必須填寫 IR1313B 表格(公司、合夥、信託或其他團體適用)或 IR1314B 表格(個人適用)。就有關中國內地的申請,應繼續使用 IR1313 表格 / IR1313A 表格 / IR1314 表格 / IR1314A 表格。有關表格可在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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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釐清香港居民就內地企業派發股息的稅務安排(2011年7月4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日(七月四日)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接獲國家稅務總局覆函,釐清有關香港個人投資者就內地企業派發的股息所繳交的內地所得稅的安排。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說:「國家稅務總局覆函表示,在香港發行股票的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派發股息紅利時,根據內地和香港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個人股東一般可按 10% 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無需辦理申請事宜。」

「但如果從內地在港上市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的個人為其他國家居民並其所在國與中國稅收協定股息稅率低於 10% 或高於 10% ,則應根據相關協定稅率徵稅。」

發言人表示香港交易所將發信予上市公司,告知上述有關內地企業派發股息的稅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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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六月六日與捷克共和國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1年6月7日)

 

香港於六月六日與捷克共和國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昨日(布拉格時間六月六日)在布拉格與捷克共和國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捷克財政部長米羅斯拉夫.卡盧塞克則代表該國政府簽署。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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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四月一日與西班牙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2011年4月1日)

 

香港於四月一日與西班牙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本)。西班牙第二副首相薩爾加多則代表該國政府簽署。詳情請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