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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簽訂稅務協定 (2014年12月11日)

 

香港於十二月十一日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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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4年12月10日互換照會 (2014年12月10日)

 

日本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4年12月10日就擴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的資料交換安排下所涵蓋的稅項種類範圍互換照會(只有英文版本)。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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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南非簽訂稅務協定 (2014年10月17日)

 

香港於十月十六日與南非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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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有關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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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北歐六個稅務管轄區簽訂稅務資料協定 (2014年8月22日)

 

香港於八月二十二日分別與北歐六個稅務管轄區 (即丹麥法羅群島格陵蘭冰島挪威瑞典) 就交換稅務資料簽署協定 (只有英文版)。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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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韓國簽訂稅務協定(附圖) (2014年7月8日)

 

香港於七月八日與韓國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簽署協定 。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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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美國政府關於稅項資料交換的協定》已於2014年6月20日生效 (2014年6月24日)

 

香港和美國在2014年3月25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美國政府關於稅項資料交換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十條的規定,《該協定》在香港履行所需的內部程序並以書面通知美國後,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4年4月15日藉2014年第54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4年4月30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4年5月28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4年6月20日起實施。香港已在2014年6月20日以書面通知美國,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4年6月20日生效,並對2014年6月20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期間有關的請求及與徵收在2014年6月20日或之後產生的稅項有關的請求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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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研討會於吉隆坡舉行(附圖)(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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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與美國簽訂的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命令刊憲(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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