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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資 料 : 雙 重 徵 稅 寬 免: 稅 務 條 例 第 23B(4A) 條 互 惠 課 稅 寬 免

稅 務 條 例 第 23B(4A) 條
為 本 條 的 施 行 , 凡 任 何 根 據 第 (2) 款 被 當 作 在 香 港 以 船 舶 擁 有 人 身 分 經 營 業 務 的 人 是 在 香 港 以 外 某 地 區 居 住 的,則 如 局 長 信 納 根 據 該 地 區 的 法 律,一 名 第 (1) 款 適 用 的 人 在 該 地 區 以 船 舶 擁 有 人 身 分 經 營 業 務 所 賺 取 或 應 累 算 的 任 何 利 潤 獲 豁 免 繳 稅,而 有 關 稅 項 的 性 質 與 根 據 本 部 所 課 稅 項 的 性 質 大 致 相 同 ,該 人 須 被 視 為 具 有 對 等 待 遇 地 位。
 
香 港 已 與 下 列 國 家 確 立 互 惠 課 稅 寬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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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