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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届满

《2016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将于 2017年 4 月 1 日届满。业务经营者须就于该日或之后1生效的商业或分行登记证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或订明的分行登记费(视属何情况而定)和征费。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本署预期新商业登记的申请在 2017 年 3 月会大幅上升。为确保你能顺利取得商业登记证,请注意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
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公司只须就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项申请。任何申请公司注册的人会被视作同时申请商业登记,而毋须再向商业登记署申请业务登记。

有关「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的详情,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的网页

其他业务(独资、合伙等)
你须在开始经营起计 1 个月内,为你在香港经营的业务或分行申办商业登记。如你须于 2017 年 3 月办理商业登记,请尽量以电子方式或邮递作出申请。如你须亲身提交申请,请选择于早上八时四十五分至十时三十分非繁忙时间亲临商业登记署办理。

如你在 2017 年 3 月开始经营业务/分行业务,并在开业后 1 个月时限内 [ 即于 2017 年 4 月内 ] 提交商业登记申请,你仍可按《2016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豁免缴付首年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而只须缴付征费。

商业登记署不会接纳任何就不曾存在或未曾经营的业务或分行而作出的申请。任何人士在其商业登记申请提交虚假资料,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港币 5,000 元及监禁 1 年。

 

1 于「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公司注册处会以提出相关的成立法团递呈日期厘定商业登记费的应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