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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服 务 : 提 交 电 子 资 料
 

提 交 电 子 资 料  
 
语 言
传 送 电 子 纪 录 的 方 式
档 案 格 式
政 府 电 子 表 格
数 码 签 署
其 他
互 联 网 电 邮 地 址
下 载 税 务 局 的 公 开 密 码 匙


根 据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 第 5 5 3 章 ), 公 众 人 士 如 欲 提 交 电 子 纪 录 给 本 局 , 该 等 纪 录 的 提 交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的 规 格 、 方 式 及 程 序 : -


语 言

英 文 电 子 纪 录 必 须 采 用 美 国 信 息 交 换 标 准 码 (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ASCII)) 或 ISO 10646-1:2000 标 准 进 行 编 码 。

   

中 文 电 子 纪 录 必 须 采 用 大 五 码 (Big-5) 或 ISO 10646-1:2000 标 准 进 行 编 码 , 而:

   
 
a.

采 用 大 五 码 标 准 编 制 的 电 子 纪 录 , 只 限 采 用 已 编 入 大 五 码 标 准 , 或 已 纳 入 特 区 政 府 于 2001 年 公 布 的《 香 港 增 补 字 符 集 》 内 的 字 符;

b.

采 用 ISO 10646-1:2000 标 准 编 制 的 电 子 纪 录 , 只 限 采 用 已 编 入 ISO 10646-1:2000 标 准 的 中 日 韩 文 统 一 表 意 字 符 集 (Chinese-Japanese-Korean (CJK) Unified Ideographs Characters) 的 字 符 或 特 区 政 府 于 2001 年 公 布 的《 香 港 增 补 字 符 集 》 的 字 符 。

   

「 香 港 增 补 字 符 集 」 可 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 数 码 2 1 」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gov.hk/digital21 ) 下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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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送 电 子 纪 录 的 方 式

电 子 纪 录 进 行 压 缩 时 须 采 用 下 列 压 缩 标 准 :
 
a.

Zip 档 (.zip);或

b.

GNU zip 档 (.gz)

   
电 子 纪 录 须 以 下 列 方 式 传 送 :
 
a.

符 合 简 单 邮 递 传 送 规 约 (Simple Mail Transfer Protocol (SMTP)) 及 多 功 能 互 联 网 邮 递 伸 延 (Multipurpose Internet Mail Extension (MIME)) 标 准 或 保 密 多 功 能 互 联 网 邮 递 伸 延 (Secure Multipurpose Internet Mail Extension (S/MIME)) 标 准 , 及 利 用 容 量 不 多 于 10MB (百 万 字 节) 的 电 子 邮 件 ;

b.

使 用 容 量 为 1.44 MB 及 采 用 MS-DOS 格 式 的 3.5 寸 磁 碟 , 以 存 放 容 量 不 多 于 一 张 磁 碟 储 存 量 的 档 案 ;

c.

使 用 ISO 9660 格 式 的 唯 读 光 碟 (CD-ROM) ;或

d.

使 用 ISO 13446 格 式 的 唯 读 型 数 码 多 功 能 光 碟 (DVD-ROM)。

   

为 免 生 疑 问 , 以 下 实 物 形 式 的 电 子 纪 录 将 不 予 接 纳 -

 
a.

5.25 寸 或 8 寸 软 磁 碟 ;

b. Iomega Zip Disk ;
c. Iomega Jaz Disk ;
d. 可 编 程 磁 碟 ( PD ) ;
e. 磁 光 碟 ( MO ) ;
f. 4 毫 米 数 码 线 性 磁 带 ( DLT ) ;
g. 8 毫 米 数 据 磁 带 ( Data Tape ) ;
h. 数 据 磁 带 盒 ( Data Cartridges ) 及 磁 带 盒 ( Tape Cartridges ) ;
i. 任 何 形 式 的 随 机 接 达 记 忆 体 ( RAM ) 卡 ; 或
j. 任 何 其 他 实 物 储 存 媒 体 。
   

如 以 合 符 规 定 的 实 物 形 式 提 交 电 子 纪 录,请 于 该 磁 碟 或 唯 读 光 碟 或 唯 读 型 数 码 多 功 能 光 碟 贴 上 标 签 ,并 写 上 有 关 的 辨 认 资 料 , 如 提 交 人 的 姓 名 , 联 络 电 话 / 地 址 及 档 案 号 码 。 如 有 关 电 子 纪 录 已 被 加 密 , 请 清 楚 列 明 所 采 用 的 税 务 局 公 开 密 码 匙 以 便 本 局 跟 进 。 此 外 , 请 不 要 使 用 同 一 只 磁 碟 / 唯 读 光 碟 / 唯 读 型 数 码 多 功 能 光 碟 递 交 有 关 不 同 档 案 编 号 的 电 子 纪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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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格 式

电 子 纪 录 及 所 有 载 于 其 内 的 电 子 记 录 在 提 供 、 送 达 及 出 示 时 , 必 须 采 用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档 案 格 式 标 准 :

a.
纯 文 字 (Plain text (TXT)) 格 式 ;
b.
微 软 的 丰 富 文 本 格 式 (Rich Text Format (RTF)) ;
c.
超 文 本 标 示 语 言 格 式 (Hypertext Mark Up Language Format (HTML)) ;
d.
Adobe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 v1.2、1.3、1.4、1.5、1.6 或 1.7 (ISO 32000-1) ( 兼 容 Acrobat 第 3、4、5、6、7 或 8 版 );
e.
Encapsulated PostScript Files (EPSF) ( 只 适 用 于 图 形 / 图 像 );
f.
标 志 图 形 档 案 格 式 (Tag Image File Format (TIFF)) ( 只 适 用 于 图 形 / 图 像 ) ;
g.
便 携 式 网 络 图 像 格 式 (Portable Network Graphics (PNG)) ( 只 适 用 于 图 形 / 图 像 ) ;
h.
图 形 互 换 档 案 格 式(Graphics Interchange Format (GIF)) ( 只 适 用 于 图 形 / 图 像 ) ;
i.
联 合 图 像 专 家 小 组 规 范 (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 (JPEG)) ( 只 适 用 于 图 形 / 图 像 ) ; 或
j.
Autodesk Drawing Exchange Format (DXF) (只 适 用 于 电 脑 辅 助 设 计 (Computer Aided Design (CAD)) 绘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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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电 子 表 格

若 以 电 子 方 式 向 政 府 递 交 政 府 表 格 , 必 须 利 用 「 政 府 电 子 表 格 」( 以 软 件 形 式 提 供 ) 以 产 生 有 关 电 子 记 录 , 并 作 出 数 码 签 署 ( 如 有 规 定 ) 。 夹 附 于 电 子 记 录 的 个 别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的 话 ) 的 格 式 , 必 须 符 合 本 文 所 订 明 的 一 切 有 关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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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码 签 署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 根 据 法 定 条 文 提 交 的 电 子 纪 录 必 须 附 有 数 码 签 署 -
 
a. 条 文 明 确 规 定 须 作 签 署 ; 或
b.
条 文 规 定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须 采 用 特 定 表 格 及 必 须 在 该 特 定 表 格 上 签 署 。
   

只 有 政 府 资 讯 科 技 总 监 根 据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认 可 的 核 证 机 关 发 出 的 认 可 证 书 所 证 明 的 数 码 签 署 , 才 可 获 接 纳 。 数 码 签 署 须 按 照 保 密 / 多 功 能 互 联 网 邮 递 伸 延 标 准 ( Secure Multipurpose Internet Mail Extension ( S/MIME ) ) 或 公 开 密 码 匙 加 密 标 准 ( Public - Key Cryptography Standards ( PKCS#7 ) ) 随 附 于 电 子 纪 录 。 市 面 上 现 有 浏 览 器 的 大 部 分 升 级 版 都 可 以 支 援 利 用 公 开 密 码 匙 加 密 。

   
就 包 括 多 个 电 子 档 案 及 必 须 加 以 签 署 的 电 子 纪 录 而 言 , 每 一 个 别 档 案 须 分 开 加 以 数 码 签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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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所 提 供 或 出 示 的 电 子 纪 录 不 得 载 有 任 何 电 脑 指 令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电 脑 病 毒 ; 及
b.

巨 集 指 令 、 简 短 程 式 和 字 段 ( 视 乎 执 行 指 令 的 环 境,电 脑 在 执 行 这 些 指 令 时 会 令 电 子 纪 录 本 身 或 显 示 电 子 纪 录 的 资 讯 系 统 出 现 改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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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联 网 电 邮 地 址

请 把 函 件 按 事 务 类 别 电 邮 到 我 们 指 定 的 电 邮 地 址 :

有 关 事 宜 指 定 电 邮 地 址

博 彩 税 taxinfo@ird.gov.hk
商 业 登 记 taxbro@ird.gov.hk
追 讨 欠 税 taxenf@ird.gov.hk
雇 主 填 报 的 报 税 表 ( A 至 F 组 ) taxctr1@ird.gov.hk
雇 主 填 报 的 报 税 表 ( G 至 N 组 ) taxctr2@ird.gov.hk
遗 产 税 taxedo@ird.gov.hk
调 查 及 实 地 审 核 taxfai@ird.gov.hk
酒 店 房 租 税 taxinfo@ird.gov.hk
利 得 税 ( 法 团 / 合 伙 业 务 ) taxpf@ird.gov.hk
物 业 税 taxpty@ird.gov.hk
印 花 税 taxsdo@ird.gov.hk
缴 税 及 会 计 taxpay@ird.gov.hk
报 税 表 - 个 别 人 士 ( A 至 F 组 ) taxctr1@ird.gov.hk
报 税 表 - 个 别 人 士 ( G 至 N 组 ) taxctr2@ird.gov.hk

   
投 诉 taxinfo@ird.gov.hk
一 般 查 询 taxinfo@ird.gov.hk

由 于 电 邮 内 容 可 能 会 被 第 三 者 截 取 , 因 此 询 问 函 件 如 载 有 私 人 或 机 密 资 料 , 请 考 虑 以 邮 寄传 真 方 式 传 送 。 如 你 有 认 可 的 数 码 证 书 , 亦 可 以 考 虑 利 用 本 局 电 邮 地 址 的 公 开 密 码 匙 , 把 电 邮 加 密 。 所 有 电 邮 询 问 均 不 会 以 电 邮 作 答 , 如 查 询 人 要 求 以 电 邮 回 复 , 则 属 例 外 , 但 必 须 具 备 认 可 的 公 开 密 码 匙 以 供 加 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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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载 税 务 局 的 公 开 密 码 匙

税 务 局 的 公 开 密 码 匙 可 以 在 香 港 邮 政 电 子 核 证 目 录 下 载 。 有 关 下 载 其 他 人 的 电 子 核 证 ( 公 开 密 码 匙 ) 的 详 细 步 骤 , 请 参 阅 香 港 邮 政 网 页 的 电 子 核 证 用 户 指 南 。 请 注 意 , 每 一 张 香 港 邮 政 的 电 子 核 证 有 效 期 是 有 限 的 。 如 有 关 的 公 开 密 码 匙 已 过 期 , 使 用 者 需 在 香 港 邮 政 电 子 核 证 目 录 下 载 最 新 的 公 开 密 码 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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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