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 算 薪 俸 税
课 税 年 度
1.4.2010 - 31.3.2011
 
婚 姻 状 况
单 身 / 分 居 / 离 婚 / 丧 偶
已 婚
 
本 人
港 元
(不 计 算 角 、 分)
配 偶
港 元
(不 计 算 角 、 分)
课 税 年 度 的
总 入 息
所 有 获 雇 主 或 相 联 公 司
提 供 居 所 的 租 值
 
 
扣 除
支 出 及 开 支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认 可 退 休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由 2000/01 开 始]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 在 安 老 院 居 住 的 受 养 人 数 目
0
1
2
3
4
0
1
2
3
4
- 符 合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资 格 的
受 养 人 数 目
0
1
2
3
4
0
1
2
3
4
- 支 付 给 安 老 院 的 开 支 款 额
申 请 免 税 额
 
受 养 人 数 目
在 你 申 请 的
受 养 人 中 , 符 合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资 格 的 数 目
供 养 子 女
数 目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供 养 兄 弟 / 姊 妹
数 目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供 养 年 满 60 岁 或 以 上 , 或 虽 未 满 60 岁 , 但 有 资 格 申 索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数 目
-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0
1
2
3
4
0
1
2
3
4
-
并 非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0
1
2
3
4
0
1
2
3
4
供 养 年 满 55 岁 但 未 满 60 岁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数 目
[由 2005/06 开 始]
-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0
1
2
3
4
-
并 非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0
1
2
3
4
 
你 的 配 偶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否
是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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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