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局

计 算 薪 俸 税



课 税 年 度 1.4.2010 - 31.3.2011  
婚 姻 状 况 单 身 / 分 居 / 离 婚 / 丧 偶 已 婚

  本 人
港 元
(不 计 算 角 、 分)
配 偶
港 元
(不 计 算 角 、 分)
课 税 年 度 的 总 入 息
所 有 获 雇 主 或 相 联 公 司 提 供 居 所 的 租 值
 
 
扣 除
支 出 及 开 支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认 可 退 休 计 划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由 2000/01 开 始]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    在 安 老 院 居 住 的 受 养 人 数 目
-    符 合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资 格 的
     受 养 人 数 目
-    支 付 给 安 老 院 的 开 支 款 额

申 请 免 税 额
  受 养 人 数 目 在 你 申 请 的
受 养 人 中 , 符 合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资 格 的 数 目
供 养 子 女 数 目
供 养 兄 弟 / 姊 妹 数 目
 
供 养 年 满 60 岁 或 以 上 , 或 虽 未 满 60 岁 , 但 有 资 格 申 索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数 目    
-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    并 非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供 养 年 满 55 岁 但 未 满 60 岁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数 目
    [由 2005/06 开 始]
   
-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    并 非 全 年 与 你 同 住  
 
你 的 配 偶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2003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