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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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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在什么情况下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

 
 

答:

除非获豁免,「买家印花税」适用于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就住宅物业所签立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买方或承让人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该人为物业的名义及实益拥有人)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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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由谁人支付「买家印花税 」 ?

 
 

答:

买方或承让人须负上缴纳「买家印花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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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对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签订临时买卖合约,但在该日后才签署买卖合约购入住宅物业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印花税」是否适用?

 
 

答:

就「买家印花税」而言,临时买卖合约是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由于该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前已订立临时买卖合约购入住宅物业,他会被视为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取得有关物业。因此,他无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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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如何计算「买家印花税」 ? 有关的税率是多少 ?

 
 

答:

「买家印花税」是按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以定额的税率计算 。若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或之后但在 2023 年10 月25日之前订立临时买卖合约购入住宅物业,相关税率为15%。若该临时买卖合约是在 2023年 10 月 25 日或之后订立的,适用的税率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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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如何判断某人是否《印花税条例》(第117章)(「条例」)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答:

根据条例,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人士,亦包括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第25(e)条无须申请发给或换领身分证的老年人、失明人或体弱的人,而该等人士如申请发给或换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便有权获发该证。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处发出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就「买家印花税」而言,他/她并不能被视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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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若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和董事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否可获豁免征收「买家印花税」?

 
 

答:

所有有限公司,不论其股东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业,均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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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托受托人身分为另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购入住宅物业,是否须缴交「买家印花税」?

 
 

答:

任何人(不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托受托人身分替另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签署一份买卖协议,须缴交「买家印花税」,除非后者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即《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所指的患有精神紊乱或属弱智,并且因其精神状态而没有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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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为购入服务式住宅所签立的文书是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答:

就印花税而言,「住宅物业」及「非住宅物业」的分类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实际用途或给予物业的标签或描述而定。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占用许可证等)证明该物业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则,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为买家购入物业所签立的文书均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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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在什么情况下「买家印花税」可获豁免?

 
 

答:

符合下列情况的交易,可获豁免征收「买家印花税」:

(i)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联名取得住宅物业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要符合此项豁免的规定,所有购买人或承让人必须属近亲;
(ii) 转让住宅物业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或予多于一名近亲,而其中一人或以上属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如在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中有多于一名购买人或承让人,所有购买人或承让人亦须属近亲;
(iii) 提名原购买人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接受住宅物业权益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如多于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须属近亲;
(iv) 在有关住宅物业的「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上增加/删除原有买家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的名字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v)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据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业取得或转让。该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论是否属《税务条例》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赎令。「法院」是指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vi) 根据转易契,将一个按揭住宅物业转让或归属予该物业的承按人(该承按人须属《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财务机构),或该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
(vii) 法人团体从相联法人团体取得住宅物业,或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进行住宅物业转让;
(viii) 因原有的一个住宅物业已
  - 由市区重建局因进行市区重建计划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或
  - 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 第3 条发出的命令被收回或根据该条例第4A条藉协议购买;或
  - 依据由土地审裁处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作出的售卖令已出售; 或
  - 根据一项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 章)第4(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根据一项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 章)第13(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根据一项根据《铁路条例》(第519 章)第16 或28(1)条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根据一项根据《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第130 章)第3(1)或(2)条作出的征用令被征用;或
  - 根据一项根据《土地排水条例》(第446 章)第37(2)条作出的命令收回
  而取得一个替代住宅物业,该人在取得替代物业的交易是代表自己行事;
(ix) 把住宅物业转售或转让予政府;及
(x) 馈赠住宅物业予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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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如果住宅物业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属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 配偶共同购入,是否须就有关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 ?

 
 

答:

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共同购入的住宅物业,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无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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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就印花税而言,外父 / 外母是否被视为近亲?

 
 

答:

就印花税而言,外父 / 外母不会被视为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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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如果住宅物业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另一位属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共同购入,而该两名人士并非近亲,是否只须就楼价的一半缴纳「买家印花税」?

 
 

答:

如果住宅物业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非近亲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联权或分权方式共同购入,不论该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物业的业权比例,均须就该物业的总购入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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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甲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年 10 月 15 日签署临时买卖合约购入住宅物业。其后,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或以后签订的正式买卖合约中加入乙女士成为其中一名购买人(乙女士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也不是甲先生的近亲),甲先生和乙女士是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

 
 

答: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会被视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后从甲先生购入部分的业权。由于乙女士并非甲先生的近亲,该项交易不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不论乙女士所占物 业的业权多寡,均须就该物业的总购入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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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甲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 年 10 月 15 日签署「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购入一所住宅物业。其后,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后签立的转易契中加入乙女士成为其中一名承让人(乙女士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也不是甲先生的近亲),甲先生和乙女士是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

 
 

答: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会被视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后从甲先生购入部分的业权。由于乙女士并非甲先生的近亲 ,该项交易不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不论乙女士所占物业的业权多寡,均须就该物业的总购入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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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

甲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 年 10 月 15 日签署临时买卖协议购入一所住宅物业。其后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后,他提名乙先生(乙先生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也不是甲先生的近亲)签署正式买卖合约,乙先生是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

 
 

答:

在上述例子,乙先生会被视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后从甲先生购入业权。由于乙先生并非甲先生的近亲,该项交易不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买家印花税」须按物业的代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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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问:

如果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 年 10 月27 日或以后由一位已故人士承继一个住宅物业,他是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

 
 

答:

该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无须缴纳「买家印花税」。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从离世者遗产中继承或根据生存者取得权取得住宅物业无须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印花税」包括「从价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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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问:

政府批地合约/租契是否须征收「买家印花税」?

 
 

答:

所有政府批地合约(包括透过政府卖地批出的合约)及所有政府租契,均无须予以征收印花税(包括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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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问: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收购住宅物业作重建用途是否享有宽免?

 
 

答:

宽免的方式是退还已缴付的「买家印花税」。 当申请人(或聯同其相聯法人团体,如果申请人为一个法人团体)成为地段的拥有人,并

(a) 已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同意就该地段展开任何基础工程,
 
(b) 已拆卸或安排拆卸处于该地段上的所有建筑物(如有的话),但不包括根据任何条例禁止拆卸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及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 章)就该地段上进行的建筑工程的有关图则及详图所给予的批准。

该人可向印花税署署长申请退还已缴交的「买家印花税」。

如物业其后已由该人(为一法人团体)转让予其相联法人团体,后者亦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退还由前者缴交的「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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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问:

多家公司购入位于同一地段上的住宅物业,然后转让予另一公司作为重建用途,所缴交的「买家印花税」是否可获退还?

 
 

答:

如该等公司与该承让人没有关系,前者所缴交的「买家印花税」不可获退还。另外,该承让人从该等公司取得住宅物业时,须缴付「买家印花税」。如该承让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条件,可申请退还由该承让人先前缴付的「买家印花税」。

如该等公司与该承让人为符合《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45条下所指的相联法人团体,可申请豁免在转让有关住宅物业时应缴交的「买家印花税」。如该承让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条件,亦可申请退还由该等公司先前缴付的「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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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问:

多家公司共同购入位于同一地段上的住宅物业作为重建用途,所缴交的「买家印花税」是否可获退还?

 
 

答:

该等公司作为地段的联权拥有人后,已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同意就该地段展开任何基础工程;或已拆卸或安排拆卸处于该地段上的所有建筑物(如有的话),但不包括根据任何条例禁止拆卸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及获得有关建筑工程的批准图则,可分别申请退还各自于购入不同住宅物业时所缴付的「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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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问:

一份作为交换不同住宅物业的文书是否须征收「买家印花税」?

 
 

答:

如果在有关协议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业换取另一个住宅物业并须支付对方相等于二个物业的差价的款额(为达到相等价值而付出的代价),该交换协议须根据该款额征收「买家印花税」,而该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会被视为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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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问:

一份作为交换住宅物业与非住宅物业的文书是否须征收「买家印花税」?

 
 

答:

如果在有关协议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非住宅物业换取另一个住宅物业,该交换协议须根据住宅物业的价值征收「买家印花税」,而该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会被视为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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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问:

「买家印花税」在何时缴交 ?

 
 

答:

「买家印花税」须在该有关须予征税的文书签立日期后30天内缴交。如加盖印花的期限是在《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刊宪日期(即2014年2月28日)之前开始,「买家印花税」则须在修订条例刊宪之后的30天内(即2014年3月30日前)缴交,由于2014年3月30日为星期日,缴税的最后期限会顺延至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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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问:

如在缴纳了「买家印花税」后取消了有关买卖协议,可否申请退回已缴纳的「买家印花税」 ?

 
 

答:

如有关买卖协议被取消(非因进一步转售,例如「摸货」或提名另一买家),买方可于有关买卖协议被取消后 2 年内,申请退回已缴纳的「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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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问:

 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买方或承让人须递交那些文件以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
(在《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刋宪前已经替有关文书加盖印花的个案,请参阅问题26及27。)

 
 

答:

若选择电子印花服务,申请人须在申请加盖印花后的30天内,提交法定声明的正本(IRSD131)及香港身分证副本。

若选择以书面申请加盖印花,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文件:

(i)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
(ii) 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及
(iii) 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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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问:

如果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买方或承让人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一个住宅物业并在修订条例刋宪前已经以电子印花服务替有关文书加盖印花,他/她须递交那些文件以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

 
 

答:

他/她须递交以下文件:

(i) 已填妥的补充资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号的附件B);
(ii) 印花证明书副本;
(iii) 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及
(iv) 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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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问:

如果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买方或承让人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一个住宅物业并在修订条例刋宪前已经以传统方式替有关文书加盖印花,他/她须递交那些文件以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

 
 

答:

他/她须递交以下文件:

(i) 已填妥的补充资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号的附件B);
(ii) 如果申请人在补充资料表格第一部选择「传统印花」,他/她必须提交文书的正本以加印。但如果他/她在前述的第一部选择「印花证明书」,他/她只须提交已加盖印花文书的副本;
(iii) 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及
(iv) 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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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问:

如果申请人以近亲转让住宅物业为理由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申请人须递交那些文件?

 
 

答: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申请加盖印花税。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文件:

(i)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ii) 一份经签署证实的证明文件显示各人的关系,例如由香港的主管当局(例如入境事务处)或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例如中国内地的公安局)发出的出生证明书、结婚证书、户籍簿等,以证明所声明的关系。其他文件,例如公证书,将不予接纳;及
(iii) 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声明买方或承让人购置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

如果有关文书在修订条例刋宪前已加盖印花,申请人必须递交已填妥的补充资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号的附件B) ,但不用递交表格IRSD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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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问:

如果申请人以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共同购买住宅物业为理由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申请人须递交那些文件?

 
 

答: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申请加盖印花税。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文件:

(i)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ii) 一份经签署证实的证明文件显示各人的关系;及
(iii) 该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声明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代表自己行事」购置物业;其近亲的法定声明正本(IRSD131)声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行事」购置物业。

如果有关文书在修订条例刋宪前已加盖印花,申请人必须递交已填妥的补充资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号的附件B) ,但不用递交表格IRSD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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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问:

为何香港永久性居民须作出法定声明,方可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

 
 

答:

修订条例规定,当买方或承让人有证明令印花署署长(署长)信纳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购入住宅物业,则署长可给予「买家印花税」豁免。

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购置物业时是否代表自己行事,是其本人所知的事情。为审核相关「买家印花税」豁免申请,税务局要求每一位申请人,作出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所规定的法定声明,声明他/她在购入住宅物业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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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问:

为何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副本不足以申请「买家印花税」豁免?

 
 

答:

为取得「买家印花税」豁免,申请人不单只须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她亦须要在购入住宅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因此,只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副本是不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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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问:

申请人可经谁人作出法定声明?

 
 

答:

申请人可以在公证人、太平绅士、律师或在税务局的监誓员面前作出法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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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问:

税务局宣誓服务的时间及地点为何?

 
 

答:

税务局办理宣誓声明的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如你欲往税务局办理法定声明,请致电2594 3250或2594 3067预约,幷于预约的时间携同已填妥的法定声明表格(IRSD131)往启德税务中心3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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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问:

法定声明可否在海外作出?

 
 

答:

任何人在海外的公证人、太平绅士或有权监理或接受声明的人面前作出的法定声明,确认他/她在购买香港住宅物业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接纳作为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的证明文件。有关法定声明表格可在此下载 (IRSD131A)。由于海外地区有可能为作出法定声明指定不同的表格,如果使用该等表格所作的声明的实质内容与表格IRSD131A所指明的相同,印花税署会接受该声明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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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问:

申请人以印花税署在2013年2月向律师公会发出的声明范本(IRSD-xx1)作法定声明是否可获接纳?

 
 

答:

如果该声明的实质内容没有被更改; 并且该声明没有包含「草稿」、「样本」、「范本」,或类似含义的词汇,印花税署会接受该声明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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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问:

如果在修订条例刋宪前已经替有关文书加盖印花的个案,申请人须在何时递交法定声明?

 
 

答:

申请人须于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声明。然而,如申请人基于合理原因而未能于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声明,申请人可以书面向印花税署提出延期申请,印花税署会根据每个个案的情况而考虑延长提交法定声明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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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问:

如果在取得一个住宅物业中涉及超过一名买家/承让人,是否每一名买家/承让人均须递交法定声明以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

 
 

答:

若申请豁免「买家印花税」的原因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购买住宅物业、或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亲共同购买住宅物业、或近亲转让住宅物业,每一名买方/承让人必须递交法定声明以声明他/她在购入住宅物业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如适用),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