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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税 务 易  
电 子 物 业 印 花 服 务  
从 价 印 花 税  
买 家 印 花 税  
额 外 印 花 税  
网 上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网 上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文 件  
报 税 表  
提 交 缓 缴 暂 缴 税 申 请 书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资 格  
免 税 额 及 扣 除  
缴 税 及 退 税  
储 税 券  
网 上 税 务 讲 座  
其 他  

 




电 子 物 业 印 花 服 务

常 见 问 题 ∶ 电 子 物 业 印 花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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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价 印 花 税

前 言 —  
   

财 政 司 司 长 于2013 年 2 月 22 日 宣 布 , 政 府 将 修 订 《 印 花 税 条 例 》 , 调 高 「 从 价 印 花 税 」 的 税 率 及 推 前 向 非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征 收 「 从 价 印 花 税 」 , 由 向 售 卖 转 易 契 征 收 改 为 向 买 卖 协 议 征 收 。任 何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名 义,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 除 非 该 住 宅 物 业 是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取 得 而 该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取 得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时 , 在 香 港 没 有 拥 有 其 他 任 何 住 宅 物 业 ) 和 非 住 宅 物 业 , 均 须 按 新 的 税 率 征 收 「 从 价 印 花 税 」 。 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 之 前 的 交 易 , 则 按 原 有 的 印 花 税 机 制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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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家 印 花 税

前 言 —  
   

财 政 司 司 长 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宣 布 , 政 府 将 修 订《 印 花 税 条 例 》, 以 引 入 由 2012 年10 月 27 日 起 生 效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相 关 的 条 文 现 已 载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刋 宪 的《 2012 年 印 花 税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内 。 待 相 关 法 例 完 成 修 订 后 ,  「 买 家 印 花 税 」 适 用 于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公 司 )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除 现 有 印 花 税 及 「 额 外 印 花 税」 ( 如 适 用 ) 外 , 所 有 住 宅 物 业 亦 受 限 于 划 一15 % 的 「 买 家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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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外 印 花 税

前 言 —  
   

根 据《 2011 年 印 花 税 ( 修 订 ) 条 例 》, 由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起 , 在 现 有 的 从 价 印 花 税 之 上 , 就 买 卖 或 转 让 住 宅 物 业 加 征 「 额 外 印 花 税 」 。 除 非 有 关 交 易 获 豁 免 , 或 「 额 外 印 花 税 」 不 适 用 于 有 关 的 交 易 , 任 何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 不 论 在 何 地 注 册 ) 名 义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 并 在 取 得 后 24 个 月 内 将 其 转 售 , 均 须 缴 交 「 额 外 印 花 税 」 。 财 政 司 司 长 于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宣布 , 政 府 将 修 订《印 花 税 条 例》, 调 高 「 额 外 印 花 税 」的 税 率 及 延 长 须 缴 交「额 外 印 花 税」的 物 业 持 有 期 。相 关 的 条 文 现 已 载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刋 宪 的《 2012 年 印 花 税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内。任 何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 不 论 在 何 地 注 册 ) 名 义 ,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 并 在 取 得 后 36 个 月 内 将 其 转 售 , 于 相 关 法 例 完 成 修 订 后 , 均 须 按 新 的 税 率, 计 算 和 缴 交 「 额 外 印 花 税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26 日 期 间 的 交 易 , 则 按 原有 的「额 外 印 花 税」机 制 处 理。

常 见 问 题 ∶ 额 外 印 花 税
阐 明「额 外 印 花 税」的 应 用 及 计 算 方 法 例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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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站 式 公 司 注 册 及 商 业 登 记 服 务 和 一 站 式 公 司 资 料 变 更 通 知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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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上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网 上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的 常 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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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上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文 件

网 上 申 请 商 业 登 记 文 件 的 常 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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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税 表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BIR51 及 BIR52 ]  
  填 写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BIR54 ]  
  更 正 已 提 交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内 的 错 漏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填 写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使 用 税 务 局 IR56B 软 件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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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缓 缴 暂 缴 税 申 请 书

有 资 格 得 到 的 免 税 额 ,未 有 在 暂 缴 税 通 知 书 中 计 算  
暂 缴 税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较 前 一 年 度 的 为 少  
 
申 请 缓 交 暂 缴 税 的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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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资 格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资 格 的 常 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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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税 额 及 扣 除

免 税 额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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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税 及 退 税

电 子 付 款  
邮 寄 付 款  
分 期 交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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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税 券

储 税 券 答 问 专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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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上 税 务 讲 座

网 上 雇 主 税 务 讲 座 问 答 专 栏  
个 别 人 士 的 网 上 税 务 讲 座 问 答 专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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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非 港 元 (如:人 民 币 及 美 元 ) 上 市 产 品 的 成 交 单 据 加 盖 印 花 安 排  
博 彩 税  
在 香 港 境 外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 ( 繁 体简 体  
环 保 车 辆 的 税 务 扣 除  
符 合 资 格 的 债 务 票 据  
《 税 务 条 例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 》 第 40 号 - 利 得 税 : 预 付 或 递 延 入 帐 的 营 运 性 开 支 ( 繁 体简 体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ING Baring 案 的 判 决  
利 丰 一 案 的 判 决  
申 请 不 反 对 撤 销 公 司 注 册 通 知 书  
要 员 保 险  
索 取 入 息 资 料  
将 会 离 港 的 纳 税 人  
以 电 子 方 式 登 记 证 券 借 用 及 借 出 协 议 (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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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