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程 序 或 会 因 有 关 交 易 的 性 质
而 有 所 不 同 。 进 行 交 易 的 环 境 情 况 , 是 决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其 中 一 个
指 标 。 包 致 金 法 官 在 "Kim Eng" 一 案 裁 定 纳 税 人 "身
处 香 港 和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活 动" 虽 不 可 决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但 并
非 全 无 关 系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51(4) 条 , 评 税 主 任 获 授 权 就 任 何 可 能 影 响 某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或 义 务 的 事 宜 索 取 资 料 。 在 "ING Baring"
一 案 审 结 后 , 评 税 主 任 根 据 第 51(4) 条 索 取 资 料 的 权 力 并 未 有 受 到
任 何 限 制 或 削 弱 。 在 大 部 分 个 案 中 , 评 税 主 任 索 取 资 料 的 原 因 应 该
十 分 明 显 。 无 论 如 何 , 纳 税 人 须 作 出 准 备 , 在 其 报 税 表 内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以 证 实 利 润 是 得 自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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