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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甚么是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以下简称基金互认安排)?

 
 

答: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开展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工作。于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双方就有关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详情请浏览香港证监会的网页:

https://www.sfc.hk/web/TC/faqs/mainland-hong-kong-mutual-recognition-of-funds-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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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在内地售卖及购买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是否须在香港课缴印花税?

 
 

答:

是。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2条,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符合〝证券〞的定义。由于转让香港互认基金的单位须要在香港登记过户,所以该单位属于香港证券;虽然转让在内地进行,有关转让的文书须在香港课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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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在香港售卖及购买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内地互认基金单位是否须在香港课缴印花税?

 
 

答:

否。内地互认基金的单位不属香港证券。因此,售卖及购买有关单位无须在香港课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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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在基金互认安排下,投资者获分配及赎回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是否须在香港课缴印花税?

 
 

答:

香港互认基金的单位在分配及赎回后被取消或注销的,无须课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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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基金互认安排下,投资者于何种情况须就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非交易转移在香港课缴印花税?

 
 

答:

除非在《印花税条例》下获豁免,任何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非交易转移会根据第19(1E)(a)条被视为有关证券的买卖。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非交易转移通常在以下情况进行:  

(a) 继承;
(b) 离婚;
(c) 公司或法团的解散或清盘;
(d) 向慈善团体捐赠;
(e) 协助任何法院、检控官或执法机关进行执法程序或采取行动;及
(f) 由国家主管当局批准的任何其他转移。


在相关情况下,投资者须就有关转移签立成交单据并在香港课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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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就售卖及购买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加盖印花程序为何?

 
 

答:

就售卖及购买的交易,投资者须签立成交单据,并在加盖印花的期限内课缴印花税。请联络有关基金经理关于加盖印花的程序。你也可参考印花税署发出的《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 - 股票转让印花税 》(U3/SOG/PN04B)(以下简称《注释》)。投资者或他们的代理可带同成交单据正本到印花税署柜位递交加盖印花申请。印花税可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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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就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非交易转移的加盖印花程序为何?

 
 

答:

非交易转移会被视为有关证券的买卖,投资者须签立成交单据,并在加盖印花的期限内课缴印花税。加盖印花的时限请见《注释》。你可参考本局网页的成交单据样本以制备成交单据供加盖印花之用。就其他加盖印花的程序,请参考第(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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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如我就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更改了代名人或登记持有人,如基金经理或分销商,并签立转让文书,有关转让文书是否须课缴印花税?

 
 

答:

就更改代名人或登记持有人而不涉及转让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实益权益,代名人或登记持有人须签立转让文书以更改法定所有权。有关转让文书每张须课缴定额印花税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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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为计算应课印花税款额,我须要提交那些文件以确定香港互认基金单位的价值?

 
 

答:

你须要提交证明文件,显示该香港互认基金在接近交易日期的资产净值,以便计算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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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在内地转让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应如何递交加盖印花申请?

 
 

答:

投资者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转让香港互认基金的单位(包括所有买卖及非交易转移) ,他们或他们的代理可在加盖印花的期限内带同成交单据正本及/或转让文书,连同显示该香港互认基金在接近交易日期资产净值的证明文件,到印花税署柜位,或以邮寄方式,递交加盖印花申请。加盖印花的时限请见《注释》。本署会计算应课缴的印花税,在柜位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资者或他们的代理须课缴的印花税款额。投资者须按指示在限期前课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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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香港基金经理该怎样协助内地投资者递交加盖印花申请?

 
 

答:

香港基金经理应与他们内地的代理人及 / 或分销商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便协助在内地转让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而应课缴印花税的文书加盖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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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如没有就转让于基金互认安排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单位课缴印花税,会有甚么后果?

 
 

答:

如一项转让香港互认基金的单位而须课缴印花税的文书没有在指定加盖印花的期限前加盖印花,印花税署署长(以下简称署长)须在收到印花税及罚款后才可为该文书加盖印花。署长可向须负责加盖印花人士,以民事索偿方式追讨须予缴付的印花税和罚款。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但并未加盖适当印花,不得由任何公职人员或法人团体予以存档或登记,亦不得在法庭被收取为证据 (除了刑事法律程序及署长为追讨须予缴付的印花税和罚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