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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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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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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税 表
应 由 谁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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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权 变 更 资 料 怎 样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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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样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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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样 申 请 扣 除 额 /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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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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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样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
34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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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并 无 租 金 收 入 的 情 况 下 应 如 何 处 理 税
务 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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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现 载 列 一 些 常 见 问 题 及 解 答 , 以 供 联 权 、 分 权 及 非 个 别 人 士 的 物 业
拥 有 人 ( 即 业 主 ) 参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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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事 项 |
| 1. |
上 星 期 我 收 到
一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我 须 于 何 时 交 回 税 务 局 ? [答
案] |
| 2. |
我 是 否 须 要 连
同 报 税 表 一 并 递 交 佐 证 文 件 , 以 证 明 我 所 填 报 的 数 目 ? [答
案] |
| 3. |
我
俩 夫 妇 刚 收 到 一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 请 问 我 须 要 申
报 哪 一 段 期 间 的 租 金 收 入 详 情 ?
[答 案] |
| 4. |
我 有 多 个 物 业 出 租 , 我 应 填 报 哪 一 款 报
税 表 ? [答 案] |
| 5. |
我 和 三 名 儿 子
联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我 所 占 的 业 权 分 数 ? [答
案] |
| 6. |
我 和 两 名 女 儿
分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我 占 50% 而 两 名 女 儿 各 占 25% ,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业 权 分 数 ? [答 案] |
| 7. |
我 俩 夫 妇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由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始 出 租 , 每 月 租 金 为 $10,000 。
物 业 税 是 怎 样 计 算 的 ? [答 案] |
| 8. |
我 曾 填 交 「 出
租 通 知 书 」 ( I.R.C.表 格第 5712 号 ) , 申 报 我 与 配 偶 联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在 某 一 日 开 始 出 租 , 并 在 旁 注 明 每 月 的 租 金 。 为 什 么 我 们 仍 须 要
填 报 该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答 案] |
| |
| 报 税 表 应 由
谁 填 报 |
| 9. |
我 与 父 母 共 同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请 问 是 否 全 部 业 主 都 需 要 在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上 签 署 ? [答 案] |
| 10. |
我 的 父 母 联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但 他 们 不 能 书 写 , 怎 样 在 报 税 表 上 签 署 ? [答
案] |
| 11. |
业 主 并 非 香 港
居 民 , 而 我 是 他 的 代 理 人 , 可 以 代 他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吗 ? [答 案] |
| 12. |
我 们 拥 有 一 块
土 地 , 其 上 并 无 任 何 建 筑 物 , 为 何 仍 须 要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及 课
缴 物 业 税 ? [答 案] |
| 13. |
我
们 已 售 出 物 业 , 为 什 么 仍 须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答 案] |
| 14. |
法 团 拥 有 物 业
而 有 关 租 金 已 申 报 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上 , 为 什 么 仍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答 案] |
| 15. |
大 厦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出 租 大 厦 公 用 地 方 , 而 收 取 了 租 金 , 是 否 要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答 案] |
| |
| 业
权 变 更 资 料 怎 样 填 报 |
| 16. |
我 应 如 何 在 报 税 表 第 3 部 分 填 报 业 权 的
变 更 资 料 ?[答 案] |
| 17. |
我 刚 收 到 我 和
我 父 母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的 2008/09 课 税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 我 母 亲 在 2008 年 8 月 1 日 去 世 , 请 问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该
报 税 表 ? [答 案] |
| |
|
| 怎 样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
| 18. |
我 俩 夫 妇 将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一 并 租 给 同 一 租 客 , 租 金 以 总 数 收 取 , 但 我 们 分
别 收 到 两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请 问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
[答 案] |
| 19. |
我 俩 夫 妇 共 同
拥 有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 我 们 出 租 楼 宇并 收 取 租 金 , 但 车 位 是 用 来
停 泊 我 们 的 自 用 汽 车 。 我 们 收 到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内 所 述 的 地 址 包 括
楼 宇 和 车 位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我 的 情 况 ? [答
案] |
| 20. |
我 把 一 物 业 单
位 分 为 数 个 细 单 位 出 租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案] |
| 21. |
我 们 的 物 业 于 2008/09 课 税 年 度 内 只 有 9 个 月 作 出 租 用 途 , 在 2008
年 8 月 至 10 月 是 空 置 的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案]
|
| 22. |
我 和 哥 哥 共 同
拥 有 一 物 业 ,哥 哥 把 他 所 占 的 一 间 房 间 出 租 , 其 余 地 方 由 我 自 用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应 怎 样 填 报 ? [答 案] |
| 23. |
在 报 税 表 上 第 4.1 部 分 所 指 的 「整 月」 是
什 么 意 思 ? [答 案] |
| 24. |
什 么 叫 做 「顶 手 费」 ? [答
案] |
| 25. |
什 么 叫 做 「已 追 回 的 租 金」 ? [答
案] |
| |
|
| 怎 样 申 请 扣
除 额 / 免 税 额 |
| 26. |
我
须 要 就 出 租 物 业 缴 交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支 出 , 这 些 支 出 能 否 扣 税 ? 在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时 , 我 是 否 应 填 报 已 扣 除 所 有 支 出 后 的 租 金 余 额 ? [答
案] |
| 27. |
若 租 客 欠 交 租
金 , 我 可 否 在 报 税 表 第 4.3(2) 部 分 填 报 欠 租 数 目 , 申 请 扣 减 不 能 追
回 的 欠 租 ? [答 案] |
| 28. |
我 俩 夫 妇 拥 有
一 个 出 租 物 业 , 我 们 能 否 申 请 基 本 免 税 额 和 其 他 免 税 额 (如 子 女 、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答 案] |
| |
|
|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
| 29. |
什 么 是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答
案] |
| 30. |
业 主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答
案] |
| 31. |
去 年 我 已 申 请 了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今 年 我 仍 须 申 请 吗 ? 税 务 局 是 否 会 自 动 代 我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答 案] |
| 32. |
我 俩 夫 妇 在 2008/09
年 度 共 赚 取 薪 俸 收 入 $200,000 及 联 权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80,000 , 我 们
应 否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答 案] |
| 33. |
我 怎 样 申 请 扣 除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 [答
案] |
| |
|
| 怎 样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
| 34.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如 法 团 拥 有 的 物 业 有 租 金 收 入 , 须 课 物 业 税 和 利 得 税 。 法 团
应 如 何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 [答 案] |
| 35. |
慈 善 团 体 可 怎 样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 [答
案] |
| |
| 在
并 无 租 金 收 入 的 情 况 下 应 如 何 处 理 税 务 事 宜 |
| 36. |
如 果 我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58 号, 我 须 要 填 交 吗 ? [答
案] |
| 37. |
三 年 前 本 团 体
曾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并 已 于 报 税 表 中 申 报 该 物
业 是 自 用 的 。 上 星 期 我 们 又 收 到 一 份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我
们 须 要 填 交 这 份 表 格 吗 ? [答 案] |
| 38. |
我 俩 夫 妇 收 到
2008/09 年 度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直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 该 物 业 都 是
自 用 的 , 所 以 我 于 报 税 表 申 报 「 没 有 」 租 金 收 入 。 但 我 们 有 意 于 2009
年 7 月 1 月 起 把 物 业 出 租 , 请 问 届 时 我 们 须 要 通 知 税 务 局 吗 ?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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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题 及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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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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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问 : |
上 星 期 我 收
到 一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我 须 于 何 时 交 回 税 务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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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须 于 报 税 表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1 个 月 内 交
回 本 局。
但 是 , 如 你 的 个 案 符 合 税 务 局 局 长 指 明 的 准 则
, 你 可 选 择 经 互 联 网 提 交 报 税 表 , 并 可 自 动 获 延 期 两 星 期 。 想 知 更
多 「 电 子 报 税 」的 资 料 , 请 你 在 此
处 按 一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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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问 : |
我 是 否 须 要
连 同 报 税 表 一 并 递 交 佐 证 文 件 , 以 证 明 我 所 填 报 的 数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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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 递 交 报 税 表
时 , 无 须 附 上 证 明 文 件 , 但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你 须 保 存 租 务 纪 录 7 年
。 评 税 主 任 可 能 会 在 日 后 审 批 你 的 扣 税 申 请 或 复 核 档 案 时 , 要 求 你
递 交 有 关 文 件 查 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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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问 : |
我 俩 夫 妇 刚 收 到 一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请 问 我 须 要 申 报 那 一 段 期 间 的 租 金 收 入 详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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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一 般 而 言, 要 申 报 的 期 间 是 由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的 3 月 31 日
。 举 例, 2008/09 课 税 年 度 要 申 报 的 期 间 是 由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 如 果 你 的 物 业 在 这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购 入 , 你 须
申 报 由 购 买 日 起 至 3 月 31 日 为 止 的 收 入 详 情 ; 如 果 你 的 物 业 在 这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售 出 , 你 须 申 报 由 4 月 1 日 起 至 业 权 终 止 日 为 止 的
详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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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问 : |
我 有 多 个 物 业 出 租
, 我 应 填 报 哪 一 款 报 税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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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应 将 所 有
全 权 拥 有 物 业 的 租 金 收 入 全 数 申 报 在 你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60 号 上 。
至 于 联 权 或 分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 税 务 局 会 按 个 别 物 业
向 业 主 发 出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联 权 或 分 权 拥 有 物 业 的 租 金
收 入 , 可 由 任 何 一 位 业 主 申 报 在 个 别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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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问 : |
我 和 三 名
儿 子 联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我 所 占 的 业 权 分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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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联 权 业 主 的 业
权 是 按 业 主 的 数 目 平 均 分 摊 的 , 即 总 业 权 为 100% , 每 位 业 主 占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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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问 : |
我
和 两 名 女 儿 分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我 占 50% 而 两 名 女 儿 各 占 25% ,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业 权 分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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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应 于 B.I.R.表 格 第 57 号 填 报 业 权 分 数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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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本 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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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位 女 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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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位 女 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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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问 : |
我 俩 夫 妇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由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始 出 租 , 每 月 租 金 为 $10,000
。 物 业 税 是 怎 样 计 算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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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物 业 税 是 按 物
业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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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应 缴 的 物 业 税 计 算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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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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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 月 租 金 ($10,000 x 12) |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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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 20%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法 定 免 税 额 |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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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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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评 税 净 值 |
9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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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 年 度 物 业 税 按
15% 征 收 |
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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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年 度 物 业 税 暂 缴
税 按 15% 征 收 |
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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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缴 税 款 总 额 |
2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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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问 : |
我 曾 填 交 「
出 租 通 知 书 」 ( I.R.C. 表 格第 5712 号 ) , 申 报 我 与 配 偶 联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由 某 一 日 开 始 出 租 , 并 在 旁 注 明 每 月 的 租 金 。 为 什 么 我 们 仍 须
要 填 报 该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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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 业 主 须 在 指 明 的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物 业 的 出 租 收 入 , 本 局 会 参 照 该 报
税 表 而 作 出 评 税 。 I.R.C.表 格 第 5712 号 只 可 用 作 通 知 本 局 物 业 开 始
出 租 的 日 期 , 以 便 本 局 发 出 有 关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 它 并 不 能 被 视 为 报
税 表 。 因 此 , 即 使 你 已 填 交 该 表 格 , 你 仍 须 在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物 业 的
全 年 出 租 收 入 及 申 请 扣 除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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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税 表 应 由 谁 填 报 |
| |
| 9. |
问 : |
我 与 父 母 共
同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请 问 是 否 全 部 业 主 都 需 要 在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上 签 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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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报 税 表 可 由 任
何 一 名 业 主 填 写 和 签 署 。 因 此 , 只 要 你 们 其 中 一 人 填 写 报 税 表 , 然
后 在 声 明 书 部 分 签 署 便 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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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问 : |
我 的
父 母 联 权 拥 有 一 个 物 业 , 但 他 们 不 能 书 写 , 怎 样 在 报 税 表 上 签 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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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 业 主 不 能 书
写 , 可 在 一 位 已 年 满 18 岁 的人 士 见 证 下 , 以 印 章 、 手 指 模 或 标 记 (例
如 : 「 x 」) 签 署 。 见 证 人 亦 须 在 旁 边 签 署 并 写 上 其 姓 名 、 身 分 证 号
码 及 签 署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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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问 : |
业 主
并 非 香 港 居 民 , 而 我 是 他 的 代 理 人 , 可 以 代 他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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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
如 果 你 持 有 业
主 的 书 面 授 权 书 , 就 可 以 代 业 主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假 如 你 是 首 次
以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业 主 签 署 报 税 表 , 你 必 须 把 有 关 物 业 的 授 权 书 副 本
, 随 报 税 表 提 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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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问 : |
我
们 拥 有 一 块 土 地 , 上 盖 并 无 任 何 建 筑 物 , 为 何 仍
须 要 填 写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及 课 缴 物 业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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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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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 任 何 土 地 及 / 或 建 筑 物 , 若 作 出 租 用 途 , 所 收 取 的 租
金 收 入 会 被 征 收 物 业 税 。 因 此 , 税 务 局 会 向 有 关 土 地 的 业 主 发 出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并 就 租 金 收 入 向 业 主 征 收 物 业 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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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问 : |
我 们 已 售 出
物 业 , 为 什 么 仍 须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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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请 首 先 查 看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第 一 页 所 注 明 的 是 你 售 出
物 业 的 课 税 年 度 还 是 一 个 较 早 的 课 税 年 度 , 以 确 定 你 应 填 报 哪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租 金 详 情 。 虽 然 你 们 已 出 售 物 业 , 但 你 们仍 须 填 报 出
售 物 业 的 课 税 年 度 及 以 前 各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例 如 :
若 你 在 2008 年 7 月 1 日 出 售 物 业 , 你 应 在 2008/09 课 税 年 度 报
税 表 内 填 报 由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的 租 金 详 情 。
如 果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期 间 物 业 是 空 置 而 无 租 金 收
入 , 你 应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顶 部 , 在 「 没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
号 。
假 如 你 在 2007 年 12 月 出 售 物 业 , 则 你 在 2008 年 4 月 1 日 已 不 再
拥 有 该 物 业 , 你 可 在 2008/09 课 税 年 度 报 税 表 的 第 3 部 分 注 明 物
业 的 出 售 日 期 , 并 在 第 4 部 分 顶 部 , 在 「 没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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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问 : |
法 团 拥 有 物
业 而 有 关 租 金 已 申 报 在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上 , 为 什 么 仍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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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
税 人 不 会 就 同 一 笔 收 入 被 征 收 两 种 税 项 。
一 般 而 言 , 《 税 务 条 例 》 第 2 条 界 定 法 团 收 取 租 金 为 经 营 业 务 , 租
金 收 入 须 课 缴 利 得 税 。 此 外 , 按《 税 务 条 例 》 第 5 条 的 规 定 , 拥 有 物
业 的 法 团 亦 须 就 出 租 物 业 所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课 缴 物 业 税 。 因 此 , 有 时
税 务 局 仍 会 向 法 团 发 出 物 业 税 报 税 表B.I.R.表 格 第 58 号。
按 《 税 务 条 例 》 第 5(2)(a) 条 , 如 租 金 收 入 是 应 课 税 利 润 的 一 部 分
, 又 或 者 因 为 该 物 业 是 用 作 产 生 应 课 税 利 润 的 业 务 场 地 , 而 可 获 豁
免 物 业 税 , 你 可 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的 第 1 部 分 提 出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
不 过 , 你 仍 须 填 写 第 4 部 分 , 否 则 评 税 主 任 可 能 会 发 信 要 求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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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问 : |
大 厦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出 租 大 厦 公 用 地 方 , 而 收 取 了 租 金 , 是 否 要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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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大 厦 公 用 部 分
属 于 大 厦 所 有 业 主 共 同 拥 有 。 因 此 , 公 用 部 分 的 租 金 收 入 , 不 论 来
自 出 租 侧 铺 、 车 位 、 外 墙 、 天 台 等 均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 而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第 1 6 条 规 定 <见
附 录> , 业 主 所 具 有 的 与 建 筑 物 公 用 部 分 有 关 的 权 力 和 职 责
, 须 由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行 使 及 执 行 ; 因 此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须 代 表 大 厦
所 有 业 主 填 交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你 须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1 部 分 填 写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名 称 及 其 他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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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权 变 更 资 料 怎 样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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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问 : |
我
应 如 何 在 报 税 表 第 3 部 分 填 报 业 权 的 变 更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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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 无 须 在 第 3
部 分 填 报 该 物 业 的 购 买 日 期 。 但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例 如 出 售 物 业 、 因 增
加 一 位 业 主 或 任 何 业 主 去 世 而 令 业 权 改 变 等 ,你 都 应 在 第 3 部 分 填 写
变 更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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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问 : |
我 刚
收 到 我 和 我 父 母 共 同 拥 有 的 物 业 的 2008/09 课 税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我 母 亲 在 2008 年 8 月 1 日 去 世 , 请 问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该 报 税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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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该
物 业 的 业 权 会 因 你 母 亲 的 死 亡 而 有 所 改 变 。
如 你 和 父 母 是 有 关 物 业 的 联 权 业 主 , 你 母 亲 所 占 的 业 权 会 自 动 转 给
你 和 父 亲 。 本 局 会 用 你 和 父 亲 的 名 义 开 立 一 个 新 的 物 业 税 档 案 来 分
辨 新 业 权 ( 两 名 业 主 ) 和 旧 业 权 ( 三 名 业 主 ) 。
如 有 关 物 业 是 一 个 分 权 拥 有 的 物 业 , 你 母 亲 所 占 的 业 权 便 会 转 到 她
遗 嘱 内 指 定 或 按 无 遗 嘱 承 继 法 所 规 定 的 受 益 人 。 同 样 , 本 局 会 用 你
父 子 两 人 以 及 处 理 你 母 亲 遗 产 的 遗 嘱 执 行 人 / 代 表 的 名 义 , 开 立 一
个 新 的 物 业 税 档 案 来 分 辨 新 旧 业 权 。 当 有 关 业 权 正 式 转 给 该 受 益 人
, 便 会 用 你 父 子 两 人 以 及 该 受 益 人 ( 如 该 人 是 另 外 一 位 人 士 , 例 如
C 女 士 ) 的 名 义 , 再 开 立 另 一 个 新 的 物 业 税 档 案 。
本 局 将 会 发 出 两 份 2008/09 课 税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在 发 给 旧 业 权 业 主 的 B.I.R.表 格 第 57 号 上 , 你 应 申 报 由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2008 年 8 月 1 日 的 租 金 收 入 总 数 ; 在 发 给 新 业 权 业 主
的 B.I.R.表 格 第 57 号 上 , 你 应 申 报 由 2008 年 8 月 2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的 租 金 收 入 总 数 。
但 倘 若 有 关 物 业 是 由 你 和 你 母 亲 联 权 拥 有 的 ; 你 在 母 亲 去 世 后 , 便
成 为 唯 一 在 生 的 业 主 , 由 2008 年 8 月 2 日 开 始 拥 有 该 物 业 的 全 部 业
权 。 因 为 全 权 物 业 的 租 金 须 在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60 号 上
申 报 , 那 么 你 应 该 把 2008 年 8 月 2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所 收 取 的
租 金 入 息 , 申 报 在 你 的 2008/09 课 税 年 度 的 B.I.R.表 格 第 60 号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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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 样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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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问 : |
我 俩
夫 妇 将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一 并 租 给 同 一 租 客 , 租 金 以 总 数 收 取 ,
但 我 们 分 别 收 到 两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请 问 我 应 怎 样 填 写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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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两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都 必 须 填 妥 并 提 交 。 你 可 参 考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向 该 楼 宇 和 车 位
所 发 出 的 「 征 收 差 饷 通 知 书 」 上 的 「 应 课 差 饷 租 值 」 , 把 租 金 总 数
分 摊 为 两 份, 然 后 分 别 填 报 在 这 两 份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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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问 : |
我
俩 夫 妇 共 同 拥 有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 我 们 出 租 楼 宇 收 取 租 金 , 但
车 位 是 用 来 停 泊 我 们 的 自 用 汽 车 。 我 们 收 到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内 所 述
的 地 址 包 括 楼 宇 和 车 位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我 的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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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如 果 单 一 物 业
单 位 包 括 一 层 楼 宇 和 一 个 车 位 , 物 业 部 分 作 出 租 用 途 , 你 可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的 顶 部 , 在 「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
号 , 并 将 楼 宇 租 金 收 入 填 报 在 第 4.2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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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问 : |
我
把 一 物 业 单 位 分 为 数 个 细 单 位 出 租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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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你
应 把 所 有 细 单 位 的 租 金 收 入 加 起 来 , 然 后 把 总 额 填 报 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58 号 的 第 4.2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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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问 : |
我
们 的 物 业 于 2008/09 课 税 年 度 内 只 有 9 个 月 作 出 租 用 途 , 在 2008 年
8 月 至 10 月 是 空 置 的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我 应 怎 样 填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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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你
应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 部 分 顶 部 , 在 「 有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号 ,然 后 填 报 租 金 详 情 。 在 第 4.1 部 分 所 填 写 的 共 出 租 「 月数 」 应为「
9 」 ,你 亦 须 于 第 4.2 部 分 之 「 期 间 」 一 栏 内 , 填 报 出 租 的 期 间 , 即
「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及 2008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 , 并 把 出 租 收 入 加 起 来 , 然 后 把 总 额 填 报 在 「 款 额 」 一 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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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问 : |
我
和 哥 哥 共 同 拥 有 一 物 业 ,哥 哥 把 他 所 占 的 一 间 房 间 出 租 , 其 余 地 方 由
我 自 用 。 请 问 在 报 税 表 内 应 怎 样 填 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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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每
位 联 权 或 分 权 拥 有 物 业 的 业 主 均 有 责 任 申 报 租 金 收 入 和 缴 纳 物 业 税
。 你 应 在 第 4 部 分 的 顶 部 , 在 「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号 , 然 后 把 出 租 该 房 间 的 租 金 收 入 填 报 在 第 4.2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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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问 : |
在 报 税 表 上 第
4.1 部 分 所 指 的 「整 月」 是 什 么 意 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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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这
是 指 以 进 位 的 方 法 计 算 出 租 期 的 完 整 月 份 。 例 如 , 你 的 物 业 在 截 至
3 月 31 日 止 的 12 个 月 内 出 租 了 8 个 月 零 4 日 , 你 应 填 写 在 4.1 部
分 的 「整 月」 数 目 是 「9 」 , 而 不 是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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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问 : |
什 么 叫 做 「顶 手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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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一
般 来 说 , 顶 手 费 是 指 租 客 在 签 署 租 约 时 付 给 业 主 的 一 笔 不 用 退 还 的
整 笔 款 项 , 该 款 项 是 使 用 该 物 业 的 代 价 的 一 部 分 而 应 课 缴 物 业 税 。如
该 笔 顶 手 费 所 属 的 租 约 期 并 非 包 含 在 任 何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 业 主 应
以 租 约 期 或 3 年 期 按 月 平 均 分 摊 该 笔 款 额 , 两 者 以 时 间 较 短 的 为 准
, 并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申 报 相 关 款 项 为 租 金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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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问 : |
什 么 叫 做 「已 追 回 的
租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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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见 问 题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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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 样 申 请 扣 除 额 / 免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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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问 : |
我 须
要 就 出 租 物 业 缴 交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支 出 , 这 些 支 出 能 否 扣 税 ? 在 填 报
租 金 收 入 时 , 我 是 否 应 填 报 已 扣 除 所 有 支 出 后 的 租 金 余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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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在 报 税 表 第 4.2
部 分 , 你 应 填 报 租 金 总 额 。 一 切 支 出 费 用 不 得 在 此 处 扣 减 , 否 则 你
便 会 少 报 租 金 收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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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规 定 , 在 计 算 物 业 税 时 只 可 扣 减 以 下 的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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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 主 同 意 缴 交 并 已 缴 付 的 差 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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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百 份 之 二 十 法 定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方 面
的 免 税 额 ; 以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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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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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你 只 可 以 在 报 税 表 的 第 4.3 部 分 填 写 业 主 所 缴 交 的 差 饷 以 及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业 主 所 缴 交 的 其 他 支 出 如 地 租 、 管 理 费 、 装 修 费 、
维 修 费、收 租 开 支 、 佣 金 、 保 险 费 和 按 揭 利 息 都 不 应 在 第 4.3 部 分 填
写 及 申 请 扣 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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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业 主 符 合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资 格 并 且 已 经 作 出 申 请 , 该 业 主 可 申
请 扣 减 为 赚 取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而 缴 付 的 利 息 。 申 请 扣 减 按 揭 利 息 详 情
请 参 阅 问 题 29 至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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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问 : |
若
租 客 欠 交 租 金 , 我 可 否 在 报 税 表 第 4.3(2) 部 分 填 报 欠 租 数 目 , 申 请
扣 减 不 能 追 回 的 欠 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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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若
租 客 欠 交 租 金 而 你 又 无 法 追 回 欠 租 , 你 便 可 申 请 扣 减 「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 一 般 来 说 , 如 果 租 客 只 是 拖 欠 租 金 但 仍 未 搬 走 , 这 种 情 况
并 不 算 是 「 不 能 追 回 」 。 如 你 在 本 年 度 内 有 「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
在 填 写 报 税 表 时 , 你 应 在 第 4.2 部 分 填 写 全 年 的 应 收 租 金 收 入 , 而
不 能 追 回 的 欠 租 应 在 第 4.3(2) 部 分 填 报 。
若 你 已 用 按 金 来 抵 销 部 分 的 欠 租 , 你 应 在 第 4.3(2) 部 分 填 报 抵 销 后
的 欠 租 余 额 。
请 注 意 , 在 任 何 年 度 收 回 曾 经 因 不 能 追 讨 而 得 到 扣 减 的 「 不 能 追 回
的 租 金 」 , 均 须 在 收 回 年 度 报 税 表 的 第 4.2 部 分 , 将 收 回 款 项 填 报
为 该 年 度 的 租 金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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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问 : |
我
俩 夫 妇 拥 有 一 个 出 租 物 业 , 我 们 能 否 申 请 基 本 免 税 额 和 其 他 免 税 额
(如 子 女 、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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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除
百 份 之 二 十 法 定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方 面 的 免 税 额 外 , 物 业 税 并 无 其 他 免
税 额 可 供 申 请 扣 减 。 你 必 须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并 符 合 有
关 资 格 , 才 可 享 有 基 本 免 税 额 和 各 家 庭 成 员 免 税 额 的 扣 减 。 想 知 道
更 多 资 料 , 请 参 阅 问 题 29 至 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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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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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问 : |
什 么 是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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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现 行 有 三 种 直 接 税 : 薪 俸 税 、 利 得 税 和 物 业 税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并 非 一 种 税 项 , 而 是 一 种 计 税 方 法 ( 将 此 3 项 收 入 合
并 计 算 ) , 藉 此 可 减 轻 部 分 纳 税 人 的 税 务 负 担 。 想 知 更 多 , 请 你 在
此
处 按 一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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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问 : |
业 主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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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个 别 人 士 业 主 如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 请 按 这 里 ] 可 填 写 在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 号 第 1 部
分 内 的 「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一 栏 , 以 表 示 他 们 想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纳 税 人 一 般 会 在 五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天 左 右 收 到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60 号, 他 们 应 在 该 表 格 的 第 6 部 分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一 栏 中 作 出 正 式 申 请 。 若 你 的 总 收 入 少 于 你 享 有 的 免 税 额
, 亦 即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你 无 须 缴 税 , 税 务 局 未 必 会 每 年
发 出 B.I.R.表 格 第 60 号 给 你 填 报 , 你 只 须 在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中 表 示 你
有 意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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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问 : |
去
年 我 已 申 请 了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今 年 我 仍 须 申 请 吗 ? 税 务 局 是 否 会 自
动 代 我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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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是
否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税 , 是 由 纳 税 人 自 行 决 定 的 , 所 以 你 必 须
每 年 申 请 。 想 知 道 更 多 有 关 怎 样 申 请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以 获 得 税 务 宽 减
的 资 料 , 请 参 阅 问 题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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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问 : |
我
俩 夫 妇 在 2008/09 年 度 共 赚 取 薪 俸 收 入 $200,000 及 联 权 物 业 租 金 收
入 $80,000 , 我 们 应 否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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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
如 不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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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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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以
标 准 税 率 ( 2008/09 年 度 为 15% ) 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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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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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 金 收 入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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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 20% 法 定 的 修 葺 及 支
出 方 面 的 免 税 额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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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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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评 税 净 值 |
64,000 |
|
| |
---------- |
| 物 业 税 按 15% 征 收 |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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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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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 俸 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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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薪 俸 收 入 |
200,000 |
| 减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216,000 |
| |
------------ |
| 应 课 税 入 息 实 额 |
0 |
| |
------------ |
| 应 缴 税 款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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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业 税 及 薪 俸 税 合 共 应 征
税 款 为 $9,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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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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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应 缴 税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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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薪 俸 收 入 |
200,000 |
|
| |
|
出 租 物 业 应 评 税 净 值 |
64,000 |
|
| |
------------ |
| |
|
|
264,000 |
|
| 减 :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
216,000 |
| |
------------ |
| |
|
应 课 税 入 息 总 额 |
48,000 |
|
| |
------------ |
| 税 款 (以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
1,360 |
| 减 : 100% 税 款 宽 减 |
1,360 |
| |
------------ |
| 应 缴 税 款 |
0 |
| |
======= |
| |
|
|
| |
|
因 此 ,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可 少 付 税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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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是 否 一 定 有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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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法 计 税 , 必 须 将 个 人 ( 如 已 婚 , 则 将 夫 妇 两 人 ) 的
所 有 收 入 合 并 , 再 减 去 业 务 上 的 亏 损 、 认 可 慈 善 捐 款 、 为 赚 取 物 业
收 入 而 借 款 所 须 支 付 的 利 息 、 个 人 免 税 额 以 及 各 项 特 惠 免 税 额 后 ,
按 薪 俸 税 的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应 缴 税 款 。 由 于 这 计 算 方 法 须 合 并 所 有 应
课 税 收 入 , 且 累 进 税 率 的 最 高 边 际 税 率 较 标 准 税 率 为 高 , 以 及 夫 妇
不 可 分 开 评 税 , 所 以 收 入 较 高 的 人 士 未 必 会 因 为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而 受 惠 。
不 过 , 若 你 们 选 择 了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税 务 局 会 为 你 们 将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和 分 类 评 税 的 应 缴 税 款 总 额 作 出 比 较 。 如 果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对
你 们 并 非 有 利 , 税 务 局 会 以 分 类 评 税 方 式 分 别 向 你 们 发 出 薪 俸 税 和
物 业 税 缴 纳 税 款 通 知 书 , 并 在 评 税 主 任 附 注 内 加 以 注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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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问 : |
我 怎 样
申 请 扣 除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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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 |
如
为 赚 取 物 业 收 入 而 借 款 并 须 支 付 利 息 , 可 于 计 算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时 获
准 扣 减 已 支 付 的 利 息 。 你 可 于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60 号 的
第 7 部 分 申 请 扣 减 利 息 支 出 , 但 不 应 在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的 第 4.3 部 分
申 请 扣 减 利 息 。
在 计 算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时 , 可 扣 减 的 利 息 上 限 是 你 所 占 该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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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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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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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 样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 |
| |
| 34. |
问 :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如 法 团 拥 有 的 物 业 有 租 金 收 入 , 须 课 物 业 税 和 利
得 税 。 法 团 应 如 何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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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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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 |
纳
税 人 不 会 就 同 一 笔 收 入 被 征 收 两 种 税 项 。 若 有 关 租 金 收 入 是 属 于 该
法 团 利 润 的 一 部 分 , 而 该 项 利 润 须 课 利 得 税 , 便 可 豁 免 物 业 税 。 如
要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 你 只 须 填 写 在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第 1 部 分 内 的「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物 业 税 」一 栏 。 若 该 物 业 并 无 出 租 , 只
是 由 法 团 占 用 或 使 用 来 赚 取 应 课 税 利 润 , 你 亦 需 填 写 第 1 部 分 内 的「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物 业 税 」一 栏 。 在 此 情 况 下 , 税 务 局 将 不 会 每 年 向 该 法
团 发 出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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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问 : |
慈
善 团 体 可 怎 样 申 请 豁 免 物 业 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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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答 : |
只
有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豁 免 征 税 的 认 可 慈 善 团 体 , 才 可 豁 免
缴 交 物 业 税 。 团 体 负 责 人 可 于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第 2
部 分 , 声 明 该 团 体 是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豁 免 缴 交 物 业 税 的
慈 善 团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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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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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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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 并 无 租 金 收 入
的 情 况 下 应 如 何 处 理 税 务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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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问 : |
如
果 我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7/58 号, 我 须 要 填 交 吗 ? |
| |
|
|
| |
答 : |
是
, 你 须 填 写 并 于 指 定 限 期 内 提 交 税 务 局 发 给 你 的 报 税 表 。 即 使 你 没
有 租 金 收 入 , 你 也 须 填 写 报 税 表 第 1 及 第 2 部 分 , 并 在 第 4 部 分 的
顶 部 , 在 「 没 有 」 旁 边 的 空 格 内 填 上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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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问 : |
三
年 前 本 团 体 曾 收 到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并 已 于 报 税 表
中 申 报 该 物 业 是 自 用 的 。 上 星 期 我 们 又 收 到 一 份 报 税 表 B.I.R.表 格
第 58 号, 我 们 须 要 填 交 这 份 表 格 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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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答 : |
是
, 你 们 必 须 填 写 并 于 指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这 份 报 税 表 。 税 务 局 会 定 期 复
查 业 主 是 否 把 物 业 出 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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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问 : |
我
俩 夫 妇 收 到 2008/09 年 度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直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
该 物 业 都 是 自 用 的 , 所 以 我 于 报 税 表 申 报 「 没 有 」 租 金 收 入 。 但 我
们 有 意 于 2009 年 7 月 1 月 起 把 物 业 出 租 , 请 问 届 时 我 们 须 要 通 知 税
务 局 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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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 |
是
, 你 们 须 要 通 知 税 务 局 。 你 们 可 直 接 来 信 提 供 有 关 出 租 详 情 或 填 交
一 份 「物 业 出 租 通 知 书」 [I.R.
表 格 第 6129 号] 。 你 可 于 本 局 网 址 下 载 此 表 格 或 致 电 2598
6001 , 透 过 图 文 传 真 索 取 。 此 表 格 亦 载 于 税 务 局 资 料 单 张 PAM54(c)
-物 业 税 简 介(一) 的 背 页 。
《 税 务 条 例 》 规 定 , 在 你 须 纳 税 但 没 有 收 到 报 税
表 的 情 况 下 , 你 须 于 指 定 限 期 内 通 知 税 务 局 你 须 纳 税 。 所 以 , 如 果
你 没 有 收 到 2009/10 年 度 (物 业 开 始 出 租 的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
你 必 须 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 或 之 前 通 知 税 务 局 你 须 纳 税 。 请 注 意 ,
将 租 约 协 议 书 加 盖 印 花 或 填 报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发 出 的 问 卷 , 并 不 等
同 已 通 知 税 务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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