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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出售物业所得的利润须否课缴利得税?

 
 

答:

《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除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外,均须课缴利得税。《税务条例》第2条订明行业包括属生意性质的所有投机活动及项目。

要决定物业买卖是否构成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须从纳税人及第三者搜集有关资枓,包括买卖物业的背景、动机、财务安排、运作情况、交易的频率以及持有物业时间的长短等,根据有关事实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而须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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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税务局在甚么情况下向纳税人发出物业买卖问卷?

 
 

答:

税务局会按风险管理识别可能涉及炒卖物业的个案,向纳税人发出物业买卖回复表格,以搜集数据作出初步审研物业买卖是否表面上属于生意性质的投机活动,亦可能要求纳税人提交进‍一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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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就买卖物业,纳税人须要保留那些文件?

 
 

答:

《税务条例》第51C条规定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须就其入息及开支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能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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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物业买卖的文件和单据需要保存多久?

 
 

答:

所有纪录须由出售物业交易完结起计保留最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