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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 额 外 印 花 税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买 方 还 是 卖 方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如 何 计 算 「 额 外 印 花 税 」 ? 有 关 的 税 率 是 多 少 ?
就 「 额 外 印 花 税 」 而 言 , 怎 样 计 算 住 宅 物 业 的 持 有 期 ?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获 豁 免 缴 交 「 额 外 印 花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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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 :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1) :
如 符 合 下 列 三 项 条 件 , 而 又 并 非 在 《 2011 年 印 花 税 ( 修 订 ) 条 例 》 中 获 豁 免 , 有 关 交 易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i)
该 交 易 涉 及 买 卖 或 转 让 住 宅 物 业 ;
(ii)
卖 方 或 转 让 方 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才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 及
(iii)
卖 方 或 转 让 方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后 , 于 24 个 月 或 以 内 处 置 ( 包 括 转 售 或 转 让 ) 该 物 业 。
   
换 言 之 , 如 某 人 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已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 不 论 他 其 后 在 什 么 时 候 处 置 该 物 业 , 都 无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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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 并 在 24 个 月 内 以 确 认 人 身 分 转 售 ( 俗 称 「 摸 售 」 ) 物 业 的 交 易 , 是 否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2) :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 并 在 24 个 月 或 以 内 以 确 认 人 身 分 转 售 ( 俗 称 「 摸 售 」 ) 的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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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 : 买 方 还 是 卖 方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3) :
买 卖 双 方 须 共 同 及 个 别 负 上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的 法 律 责 任 。 买 卖 双 方 应 在 协 商 后 在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及 买 卖 合 约 订 明 由 那 一 方 缴 付 「 额 外 印 花 税 」 。 若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由 卖 方 负 责 「 额 外 印 花 税 」 , 我 们 建 议 买 家 考 虑 在 临 时 及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内 订 明 买 方 将 会 预 扣 部 分 成 交 价 的 款 项 以 支 付 「 额 外 印 花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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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4) :
就 「 额 外 印 花 税 」 而 言 , 如 何 界 定 取 得 及 处 置 物 业 的 日 期 ?
   

 

答 (4) :

就 「 额 外 印 花 税 」 而 言 , 某 人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的 日 期 为 他 作 为 买 方 订 立 一 份 「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以 取 得 该 物 业 的 日 期 。 假 如 没 有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则 为 取 得 该 物 业 的 转 易 契 的 日 期 。 同 样 地 , 处 置 住 宅 物 业 的 日 期 为 某 人 作 为 卖 方 订 立 一 份 「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以 处 置该 物 业 的 日 期 。 假 如 没 有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卖 协 议 , 则 为 处 置 该 物 业 的 转 易 契 的 日 期 。

「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卖 协 议 」 包 括 临 时 买 卖合 约 及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 假 如 在 一 项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中 , 相 同 的 买 卖 各 方 以 相 同 的 条 款 签 订 多 于 一 份 「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 则 会 以 最 早 签 订 的 协 议 的 签 署 日 期 , 作 为 买 方 取 得 或 卖 方 处 置 物 业 的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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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5) :
对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签 订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 但 在 该 日 后 才 签 署 买 卖 合 约 的 买 方 , 「 额 外 印 花 税 」 是 否 适 用 ?
   

 

答 (5) :
就 「 额 外 印 花 税 」 而 言 ,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是 一 份 「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 当 买 方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已 订 立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 他 会 被 视 为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已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 即 使 他 在 取 得 物 业 后 24 个 月 或 以 内 将 物 业 转 售 , 也 无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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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6) : 如 何 计 算 「 额 外 印 花 税 」 ? 有 关 的 税 率 是 多 少 ?
   

 

答 (6) :
「 额 外 印 花 税 」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
   
物 业 交 易 的 代 价 款 额 或 物 业 市 值 (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 x 适 用 税 率 ;
适 用 税 率 按 卖 方 或 转 让 方 转 售 或 转 让 前 持 有 物 业 的 不 同 持 有 期 而 定 :
(i)
如 物 业 持 有 期 为 6 个 月 或 以 内 , 税 率 为 15 % ;
(ii)
如 物 业 持 有 期 超 过 6 个 月 但 在 12 个 月 以 内 , 税 率 为 10 % ;
(iii)
如 物 业 持 有 期 超 过 12 个 月 但 在 24 个 月 以 内 ,税 率 为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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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7) :
就 「 额 外 印 花 税 」 而 言 , 怎 样 计 算 住 宅 物 业 的 持 有 期 ?
   

 

答 (7) :
物 业 持 有 期 以 公 历 月 计 算 , 即 由 某 月 的 某 一 日 至 下 一 个 公 历 月 的 前 一 日 为 一 个 月 。 例 如 , 如 果 物 业 是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取 得 及 在 2011 年 5 月 19 日 转 售 , 物 业 的 持 有 期 刚 好 为 6 个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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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8) :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获 豁 免 缴 交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8) :
下 列 情 况 可 豁 免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i)
提 名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接 受 住 宅 物 业 权 益 , 以 及 把 住 宅 物 业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
(ii)
在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的 「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或 「 转 易 契 约 」 上 增 加 / 删 除 原 有 买 家 的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的 名 字 。
(iii)
由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作 出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作 出 的 住 宅 物 业 出 售 或 转 让 。 有 关 豁 免 包 括 所 有 按 《 土 地 ( 为 重 新 发 展 而 强 制 售 卖 ) 条 例 》 ( 第 545 章 ) 发 出 的 强 制 售 卖 令 作 出 的 住 宅 物 业 售 卖 , 以 及 任 何 卖 家 出 售 其 自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转 让 予 或 归 属 予 他 的 住 宅 物 业 的 售 卖 , 该 等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包 括 不 论 是 否 属 《 税 务 条 例 》 第 2 条 所 指 的 财 务 机 构 的 承 按 人 取 得 的 止 赎 令 。
(iv)
属 《 税 务 条 例 》 第 2 条 所 指 的 财 务 机 构 的 承 按 人 , 或 该 承 按 人 委 任 的 接 管 人 , 透 过 不 同 方 式 把 已 承 按 的 住 宅 物 业 出 售 。
(v)
由 遗 嘱 执 行 人 或 遗 产 代 理 人 出 售 离 世 者 的 产 业 , 其 中 包 括 住 宅 物 业 , 以 及 某 人 出 售 或 转 让 一 个 从 离 世 者 遗 产 中 继 承 或 根 据 生 存 者 取 得 权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
(vi)
相 联 法 人 团 体 之 间 进 行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或 转 让 。
(vii)
出 售 物 业 仅 关 乎 破 产 人 的 产 业 或 因 无 能 力 偿 付 其 债 项 由 法 院 清 盘 的 公 司 的 财 产 。
(viii)
把 住 宅 物 业 转 售 予 政 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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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9) :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的 定 义 ?
   

 

答 (9) :
就 「 额 外 印 花 税 」 而 言 , 印 花 税 署 会 按 一 般 解 释 接 受 有 血 缘 关 系 者 、 有 半 血 缘 关 系 者 , 及 有 领 养 或 继 养 关 系 的人 士 , 作 为 提 名 人 、转 售 人 或 转 让 人 ( 以 属 何 者 为 准 ) 的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 兄 弟 或 姊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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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0) :
如 果 某 人 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获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送 赠 住 宅 物 业 , 并 在 24 个 月 内 将 之 转 售 , 有 关 交 易 是 否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10) :
在 《 2011 年 印 花 税 ( 修 订 ) 条 例 》 下 , 将 住 宅 物 业 转 让 与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可 获 豁 免 「 额 外印 花 税 」 。 不 过 , 若 受 赠 人 在 送 赠 契 的 日 期 起 计 2 4 个 月 或 以 内 将 该 住 宅 物 业 转 售 , 有 关 交 易 须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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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1) :
如 果 我 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继 承 已 离 世 者 的 住 宅 物 业 , 并 于 24 个 月 内 将 之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他 人 , 我 是 否 须 就 有 关 交 易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11) :
在 《 2011 年 印 花 税 ( 修 订 ) 条 例 》 下 , 遗 产 受 益 人 出 售 或 转 让 其 继 承 自 离 世 者 遗 产 , 就 是 根 据 遗 嘱 、 无 遗 嘱 继 承 法 律 或 生 存 者 取 得 权 而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 可 豁 免 缴 纳「 额 外 印 花 税 」 。 因 此, 假 如 你 在 继 承 住 宅 物 业 后 24 个 月 或 以 内 将 该 物 业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他 人 , 也 无 须 就 有 关 交 易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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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2) :
甲 先 生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签 署 了 一 份 「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 以 购 入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 其 后 , 在 2011 年 1 月 31 日 签 署 的 转 易 契 中 加 入 了 乙 女 士 的 名 字 , ( 甲 先 生 并 非 乙 女 士 的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 。 甲 先 生 和 乙 女 士 是 否 须 就 有 关 交 易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12) :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甲 先 生 是 在 24 个 月 内 将 部 分 物 业 的 业 权 转 让 予 乙 女 士 。 由 于 乙 女 士 并 不 是 甲 先 生 的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 有 关 豁 免 「 额 外 印 花 税 」 的 条 款 并 不 适 用 。 因 此 , 甲 先 生 在 转 易 契 中 加 入 乙 女 士 的 名 字 , 须 按 照 代 表 转 让 予 乙 女 士 部 分 物 业 业 权 的 代 价 款 额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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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3) :
如 某 人 在 取 得 物 业 后 24 个 月 内 将 物 业 转 售 , 并 没 有 获 利 , 会 否 获 豁 免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13) :
「 额 外 印 花 税 」 并 不 是 按 交 易 利 润 征 收 的 税 项 , 而 是 对 文 书 ( 即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和 售 卖 转 易 契 ) 所 征 收 的 税 项 。 因 此 , 在 取 得 物 业 后 24 个 月 内 将 物 业 转 售 , 不 论 出 售 住 宅 物 业 是 否 获 利 , 都 一 律 要 按 住 宅 物 业 的 持 有 期 和 物 业 交 易 的 代 价 款 额 或 物 业 市 值 ( 取 其 较 高 者 ) 对 有 关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或 售 卖 转 易 契 征 收 「 额 外 印 花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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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4) :
如 某 人 在 24 个 月 内 转 售 物 业 而 获 利 , 并 已 缴 纳 「 额 外 印 花 税 」 , 是 否 仍 须 就 从 交 易 中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缴 纳 利 得 税 ?
   

 

答 (14) :
「 额 外 印 花 税 」 是 对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和 售 卖 转 易 契 所 征 收 的 税 项 , 利 得 税 则 是 按 交 易 利 润 而 征 收 的 税 项 , 两 者 是 分 开 及 不 同 的 税 负 。 如 有 关 交 易 已 构 成 行 业 或 是 属 生 意 性 质 , 即 使 已 缴 付 「 额 外 印 花 税 」 , 卖 方 仍 须 就 他 从 交 易 中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缴 纳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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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5) :
已 缴 纳 的 「 额 外 印 花 税 」 , 可 否 在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获 扣 除 ?
   

 

答 (15) :
如 果 「 额 外 印 花 税 」 是 由 卖 方 支 付 , 所 缴 付 金 额 属 业 务 开 支 , 在 计 算 物 业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 可 获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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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6) :
须 在 何 时 缴 交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16) :

可 予 征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须 在 加 盖 从 价 印 花 税 相 同的 期 限 加 盖 「 额 外 印 花 税 」 , 一 般 而 言 , 即 在 买 卖 协 议 签 立 日 期 后 30 天 内 。 同 样 地 , 为 可 予 征 收 「 额 外 印 花 税 」 的 售 卖 转 易 契 加 盖 印 花 的 期 限 , 与 有 关 从 价 印 花 税 的 期 限 相 同 , 即 为 该 文 书 签 立 日 期 后 30 天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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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7) :
如 买 卖 双 方 在 缴 纳 了 「 额 外 印 花 税 」 后 取 消 了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 可 否 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 额 外 印 花 税 」 ?
   

 

答 (17) :
如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 取 消 ( 非 因 进 一 步 转 售 , 例 如 「 摸 货」 或 提 名 另 一 买 家 ) ,缴 付 该 「 额 外 印 花 税 」 的 人 士 可 于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取 消 后 2 年 内 ,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 额 外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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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8) :
若 印 花 税 署 认 为 成 交 价 低 于 市 价 有 可 能 征 收 补 加 印 花 税 的 个 案 , 印 花 税 署 需 要 多 少 时 间 完 成 有 关 评 税 ?
   

 

答 (18) :
为 让 买 方 及 卖 方 尽 早 知 道 「 额 外 印 花 税 」 的 应 付 总 金 额 , 当 印 花 税 署 认 为 有 关 代 价 款 额 不 足 , 有 关 补 充 「 额 外 印 花 税 」 的 评 税 会 在 收 到 该 加 盖 印 花 申 请 后 的 40 天 内 发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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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9) :
欠 交 「 额 外 印 花 税 」 有 何 罚 则 ?
   

 

答 (19) :
任 何 人 若 未 能 于 限 期 前 缴 付 「 额 外 印 花 税」 , 可 处 以 最 高 达 10 倍 须 缴 付 的 「 额 外 印 花税 」 税 款 作 为 罚 款 。 印 花 税 署 可 以 追 讨 民 事 债 项 的 方 式 向 所 有 责 任 方 追 讨 任 何 欠 缴 的「 额 外 印 花税 」 和 适 用 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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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 :
取 消 延 迟 缴 交 住 宅 楼 宇 ( 价 格 2 千 万 元 或 以 下 ) 印 花 税 的 措 施 , 何 时 生 效 ?
   

 

答 (20) :
有 关 措 施 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 生 效 , 所 有 在 该 日 期 或 之 后 签 署 的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 将 不 获 延 迟 缴 交 印 花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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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