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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1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9C 及 61B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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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X 有限公司在 1996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成立为法团,该公司发行并缴付的股本共有 2 股,每股 1 元。1 股发行给 A 先生,另 1 股发行给 B 先生。
  (b) X 有限公司从事中式酒楼业务,在 1997 年 5 月 11 日开业,后于 1998 年 3 月 9 日结业。
  (c) X 有限公司在 1996 年 7 月 30 日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的经审计帐目显示,该公司的累积亏损为 700 万余元。
  (d) 在 1998 年 6 月 30 日,A 先生及 B 先生借给 X 有限公司的董事贷款分别为 650 万余元及 60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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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现建议 B 先生把持有的 1 股 X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另一位股东 A 先生。此外,B 先生的董事贷款 60 万余元亦会以象征式代价 1 元转让给 A 先生。
  (b) X 有限公司在股份持有权改变后,打算经营一间全新的酒楼/卡拉 OK 业务。
  (c) X 有限公在股份持有权改变后,继续由 A 先生打理,而 B 先生继续留任 X 有限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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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根据《税务条例》第 19C 条,X 有限公司的税项亏损可用作抵销该公司在其后课税年度所得的应评税利润 (如有的话)。
  (b) 《税务条例》第 61B 条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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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适用于 2000/2001 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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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本裁定所依据的假设是,1997/98 课税年度的税项亏损可以确定,并可供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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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