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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1 号



1. 《 税 务 条 例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9C 及 61B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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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X 有 限 公 司 在 1996 年 7 月 30 日 在 香 港 成 立 为 法 团 , 该 公 司 发 行 并 缴 付 的 股 本 共 有 2 股 , 每 股 1 元 。 1 股 发 行 给 A 先 生 , 另 1 股 发 行 给 B 先 生 。
  (b) X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中 式 酒 楼 业 务 , 在 1997 年 5 月 11 日 开 业 ,后 于 1998 年 3 月 9 日 结 业 。
  (c) X 有 限 公 司 在 1996 年 7 月 30 日 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 的 经 审 计 帐 目 显 示 , 该 公 司 的 累 积 亏 损 为 700 万 余 元 。
(d) 在 1998 年 6 月 30 日 , A 先 生 及 B 先 生 借 给 X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贷 款 分 别 为 650 万 余 元 及 60 万 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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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现 建 议 B 先 生 把 持 有 的 1 股 X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另 一 位 股 东 A 先 生 。 此 外 , B 先 生 的 董 事 贷 款 60 万 余 元 亦 会 以 象 征 式 代 价 1 元 转 让 给 A 先 生 。
  (b) X 有 限 公 司 在 股 份 持 有 权 改 变 后 , 打 算 经 营 一 间 全 新 的 酒 楼 / 卡 拉 O K 业 务 。
  (c) X 有 限 公 在 股 份 持 有 权 改 变 后 , 继 续 由 A 先 生 打 理 , 而 B 先 生 继 续 留 任 X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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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a)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9C 条 , X 有 限 公 司 的 税 项 亏 损 可 用 作 抵 销 该 公 司 在 其 后 课 税 年 度 所 得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如 有 的 话 ) 。
  (b) 《 税 务 条 例 》 第 61B 条 不 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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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00/2001 课 税 年 度 及 以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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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本 裁 定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是 , 1997/98 课 税 年 度 的 税 项 亏 损 可 以 确 定 , 并 可 供 结 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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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0 年 5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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