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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15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9C(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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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X 公司与 Y 公司一起经营一家名为 X & Y 〔该合伙业务〕的合伙业务,两家公司以合伙人身分各持一半股份。
  (b) X 公司与 Y 公司均在海外 A 国家注册成立。
  (c) X 公司与 Y 公司的董事局决定进行一项合并计划,把 Y 公司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合并到 X 公司。
  (d) 根据 A 国家的上市公司法令, Y 公司被解散,而在没有清盘的情况下,把 Y 公司的权益、资产及负债转移到尚存公司,即 X 公司。
  (e) 在合并事宜进行后,合伙业务已经再不存在。 X 公司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更改名称为 CD ,注册办事处位于 A 国家。 CD 的财政会计年度在 12 月 31 日结束。
  (f) 合并是通过概括继承方式生效, Y 公司及合伙业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均由合并公司 CD 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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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在财务上, X 公司与 Y 公司的合并事宜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X 公司是尚存公司。
  (b) 在合并事宜进行后, X 公司更改名称为 CD 。
  (c) 合并是通过概括继承方式生效, Y 公司及合伙业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均由合并公司 CD 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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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根据《税务条例》第 19C(4)条,合伙业务在合并前蒙受的税务损失,可以用来抵消 CD 的应评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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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适用于 2003/04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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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裁定日期
  2004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