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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37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37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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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该 公 司 是 一 个 国 际 集 团 的 成 员 , 在 X 国 注 册 , 并 在 香 港 登 记 成 立 一 分 公 司 ( 「 该 分 公 司 」 ) 。
  (b) 该 公 司 向 所 有 位 于 X 国 的 客 户 出 售 从 联 营 公 司 入 口 的 货 物。
  (c) 该 公 司 为 了 配 合 在 X 国 客 户 的 要 求 , 设 立 了 该 分 公 司 。 这 会 使 客 户 更 有 效 率 地 自 行 处 理 入 口 之 物 流 。
  (d) 该 公 司 除 了 有 一 个 注 册 地 址 , 没 有 在 香 港 开 设 办 事 处 或 雇 用 任 何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 所 有 销 货 及 购 货 交 易 均 由 该 公 司 在 X 国 的 职 员 负 责 。 销 货 与 购 货 同 样 经 由 电 脑 订 货 系 统 辅 助 处 理 。
  (e) 该 公 司 经 由 分 公 司 运 作 的 好 处 , 是 可 以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在 收 帐 方 面 获 得 较 短 的 付 款 期 , 因 为 当 地 的 付 款 期 通 常 会 长 2 至 3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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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在 X 国 的 准 买 家 会 发 出 采 购 进 程 规 划 通 知 书 以 便 卖 方 投 标 。 该 公 司 会 准 备 竞 投 销 货 合 约 , 并 由 其 高 级 客 户 经 理 在 X 国 与 客 户 洽 谈 价 钱 和 产 品 的 配 置 。
  (b) 竞 投 成 功 后 , 该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会 以 该 分 公 司 名 义 在 X 国 拟 备 并 签 署 买 卖 合 约 。
  (c) 该 公 司 在 X 国 订 货 处 的 职 员 会 按 照 买 卖 合 约 的 条 款 在 电 脑 订 货 系 统 输 入 客 户 的 定 单 。 该 电 脑 系 统 会 在 接 收 资 料 后 , 自 动 以 该 分 公 司 名 义 发 出 订 货 单 , 并 传 送 到 联 营 供 应 商 。 集 团 内 部 购 货 的 价 钱 是 采 用 经 济 合 作 及 发 展 组 织 制 订 的 「 转 让 定 价 指 引 」 所 载 的 转 售 定 价 法 ( 或 市 价 扣 除 法 ) 。 而 该 公 司 不 会 从 香 港 供 应 商 购 货 。
  (d) 供 应 商 会 直 接 运 货 到 X 国 的 客 户 , 货 物 不 会 在 香 港 转 载 。 该 公 司 会 在 X 国 监 控 详 细 交 货 的 过 程 。 所 有 船 务 的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的 发 票 亦 会 送 到 X 国 该 公 司 以 便 输 入 有 关 资 料 到 订 货 系 统 。 而 客 户 的 发 票 亦 会 由 该 公 司 以 该 分 公 司 的 名 义 于 X 国 发 出 。
  (e) 货 物 送 妥 后 , 该 公 司 会 在 X 国 为 客 户 安 装 器 材 及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
  (f) 给 予 客 户 的 信 贷 额 由 该 公 司 在 X 国 决 定 ; 如 销 货 是 以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 信 用 证 会 由 该 公 司 在 X 国 的 财 务 职 员 与 该 分 公 司 的 银 行 洽 商 议 付 。 未 收 的 货 款 会 由 该 公 司 在 X 国 监 管 及 跟 进 。
  (g) 经 该 公 司 在 X 国 的 财 务 总 监 批 准 支 付 货 款 给 供 应 商 后 , 在 Y 国 的 共 用 服 务 中 心 会 协 助 安 排 付 款 。
  (h) 该 公 司 的 财 务 总 监 获 授 权 动 用 该 分 公 司 为 买 卖 货 物 即 将 在 香 港 开 设 的 银 行 户 口 。
  (i) 该 分 公 司 把 名 下 发 票 的 相 关 销 货 与 购 货 的 交 易 记 入 本 身 的 帐 目 。 该 分 公 司 的 财 务 帐 目 及 纪 录 均 由 共 用 服 务 中 心 处 理 并 由 该 公 司 在 X 国 的 财 务 总 监 批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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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 定
该 公 司 的 香 港 分 公 司 帐 目 所 记 入 的 利 润 , 并 不 是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因 此 , 无 须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1) 条 缴 付 香 港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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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07/08 及 其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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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a) 该 分 公 司 现 在 或 将 来 的 客 户 及 供 应 商 均 处 于 香 港 境 外 。
  (b) 集 团 在 香 港 的 公 司 及 其 联 营 公 司 不 会 代 表 该 分 公 司 执 行 任 何 营 业 或 贸 易 活 动 ( 包 括 准 备 商 业 文 件 ) 或 为 其 代 销 。
  (c) 该 分 公 司 在 本 安 排 的 存 在 不 会 构 成 拟 逃 避 或 隐 瞒 任 何 在 香 港 境 内 外 税 务 责 任 的 交 易 、 计 划 或 其 部 分 。
  (d) 该 公 司 会 向 X 国 的 税 务 管 理 机 构 申 报 记 入 该 分 公 司 帐 目 的 利 润 并 在 X 国 缴 纳 有 关 的 公 司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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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08 年 6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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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评 注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 条 , 凡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而 获 得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则 须 向 该 人 征 收 利 得 税 。 在 本 个 案 中 , 该 公 司 不 会 在 香 港 订 立 任 何 买 卖 货 物 的 合 约 。 该 公 司 贸 易 所 得 利 润 来 自 香 港 境 外 , 故 此 第 14 条 并 不 适 用 。
   
( 本 评 注 并 非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陈 述 , 也 不 构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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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