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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47 号

事 先 裁 定 个 案 第 47 号



1.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1) , 15(1)(c) , 15(2) , 61 及 第 61A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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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 景
  (a)
该 公 司 是 A 公 司 的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
  (b)
该 公 司 从 A 公 司 获 得 借 款 用 以 投 资 涉 及 巨 额 的 基 础 设 施 。 该 借 款 在 初 期 是 计 息 的 , 但 在 数 年 后 已 改 为 免 息 。
  (c)
该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积 累 了 巨 额 的 亏 损 , 并 持 续 处 于 负 资 产 状 况 。 预 计 该 公 司 需 要 一 段 长 的 时 间 改 善 其 资 本 结 构 及 资 产 状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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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排
A 公 司 将 豁 免 部 分 的 借 款 以 改 善 该 公 司 的 资 本 结 构 及 负 资 产 状 况 , 并 协 助 该 公 司 回 复 健 全 和 平 衡 的 资 本 结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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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 务 局 局 长 就 将 来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在 要 项 上 作 出 的 假 设
 
税 务 局 局 长 没 有 作 出 假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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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 定
  (a)
该 公 司 不 会 就 A 公 司 所 豁 免 的 借 款 额 而 须 按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1) , 15(1)(c) 或 15(2) 条 课 缴 利 得 税 。
  (b)
《 税 务 条 例 》 第 61 及 61A 条 将 不 适 用 于 有 关 的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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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裁 定 的 适 用 期
本 裁 定 适 用 于 2011/12 的 课 税 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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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 定 日 期
2011 年 9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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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评 注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1) 条 , 凡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而 获 得 的 利 润 , 须 向 该 人 征 收 利 得 税。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c) 条 , 任 何 人 收 取 与 其 在 香 港 经 营 某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有 关 的 补 助 金 、 津 贴 或 相 类 似 资 助 形 式 的 款 项 , 须 被 当 作 是 其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的 收 入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2) 条 , 如 已 容 许 在 香 港 经 营 的 某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所 招 致 的 任 何 债 项 作 出 扣 除 , 则 日 后 就 该 债 项 获 解 除 责 任 所 涉 的 款 额 须 被 当 作 是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的 收 入 。

《 税 务 条 例 》 第 61 条 赋 予 税 务 局 可 不 理 会 任 何 会 导 致 减 少 应 缴 税 款 的 虚 假 或 虚 构 的 交 易 。 第 61A 条 旨 在 打 击 任 何 唯 一 或 主 要 目 的 是 使 某 些 人 能 够 获 得 税 项 利 益 而 作 出 交 易 的 避 税 安 排 。

在 本 个 案 中 , 有 关 的 豁 免 借 款 不 构 成 该 公 司 得 自 其 业 务 运 作 的 利 润 。 该 豁 免 借 款 亦 非 与 该 公 司 经 营 的 业 务 有 关 , 故 此 第 15(1)(c) 条 并 不 适 用 。 由 于 该 公 司 未 就 任 何 借 款 作 出 扣 除 , 第 15(2) 条 亦 不 适 用 。 因 此 该 公 司 无 须 就 有 关 豁 免 借 款 额 课 缴 利 得 税 。 再 者 , 该 豁 免 并 不 视 为 一 项 避 税 安 排 , 所 以 第 61 及 61A 条 也 不 适 用 。
   
( 本 评 注 并 非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陈 述 , 也 不 构 成 本 裁 定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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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