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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资讯中心)   

与丹麦、瑞典和挪威签订双重课税宽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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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十月三十一日根据《税务条例》制定命令,以实施最近与丹麦、瑞典和挪威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中关于双重税项豁免的安排。

    政府分别于三月十四日与丹麦和瑞典,以及于六月二日与挪威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这些协定均载列有关航空公司双重课税的宽免安排。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八日)说:「双重税项豁免为香港与丹麦、瑞典和挪威的航空公司,在对方地区内营业所得的利润和资产提供双向的税项豁免。这对香港及该三个北欧国家双方的航空公司的营运都有裨益。」

    他解释:「我们的政策,是在香港与其双边民航伙伴磋商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加入避免向航空公司作双重征税的条文。」

    该项命令将于十一月十日在宪报刊登,并于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会。

二 0 0 0 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