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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库务局局长就「供养父母免税额」动议辩论致辞全文(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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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库务局局长俞宗怡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供养父母免税额」动议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 :

    首先多谢各位议员就薪俸税下供养父母免税额这课题,提供了宝贵意见。我们现正在制定 2001-02 年财政预算案,我们会详细研究大家的意见,并会连同其他有关政府收入的建议一并考虑。

实施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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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想简单陈述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背景。政府是在 1970 年,而不是刚才谭耀宗议员所讲的 1978 年,政府是在 1970 年首次在薪俸税下引进供养父母免税额。这免税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供养父母的财政负担,从而鼓励子女照顾双亲。根据当时的《税务条例》,任何人士或其妻子在某课税年度供养或提供金钱以供养自己的父母或其妻子的父母,均会视乎其实际供养父母的金额,获给予最高 2 千元的免税额。但纳税人的受养父母亦需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包括他们在该课税年度一定要是香港永久居民,而供养费用全数或部分由该名纳税人提供,最重要是受养父母的入息不能够超过 2 千元。换句话说,在 1970 年代,我们对受养父母是有入息的限制,才可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另外, 1970 年的时候亦有规定,倘若有资格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的纳税人超过一名,免税额可以摊分,但个别纳税人或其妻子在该课税年度可获的免税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供养父母的款项。

    到 1973 年,三年之后,政府全面改革个人课税制度,其中一项改革措施,是取消当时的供养父母免税额。为什么?政府作出这决定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免税额制度遭受广泛的滥用,而且行政费用非常高。滥用的情况,主要由于有关的查核制度,实际上难以执行,并不是税务局不想执行,而是实际上有很多困难,其中主要困难之一,就正正是要核实受养父母他们自己的入息水平。核实的工作令执行方面的费用不菲,而事实上,税务局当时亦揭发了不少个案,证明受养父母每年的入息超过 2 千元,但纳税人蓄意误导税务局。 73 年取消了供养父母免税额之后,社会上继续有很多声音,因为事实上供养父母免税额或多或少,是体现了供养父母的观念。所以,从 1973 年取消免税额之后,社会上不断有声音,要求政府重新引进这项免税额。终于,我们在 1978-79 年,正正是刚才议员提出的年份,当时的财政司回应了社会人士的诉求,再度实施供养父母免税额。不过,我们总结了 1970 至 73 年实施供养父母免税额的经验后,政府再度制订新的供养父母免税额时,不单要设法把滥用的情况减至最低,亦力求税务局能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进行管理和查核的工作。

新免税额的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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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1978-79 课税年度开始,再度引进的供养父母免税额为 4 千元。此外,最重要的是取消了以前对受养父母的入息限制。换句话说,只要申领这免税额的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至少连续 6 个月与父或母同住,而其父或母毋须付出十足有值的代价,无论受养父母有多少入息,该免税额亦会全数给予申请的纳税人,而不需再按纳税人实际供养父母的金额,或者受养父母的实际入息水平而作适当的扣减。如纳税人并非与父母同住的话,他们也可申领这额外免税额,条件是在有关课税年度,纳税人提供不少于 1 千 2 百元以供养其父或母。这申领条件一直沿用至今,只是供养不同住父母的最低供养款额,在 1998-99 年度大幅增加至 1 万 2 千元,以配合其他税务减免措施。作出是项更改是由于免税额主要关乎纳税人自己是否符合资格,而非受养父母的入息水平。

    另一个考虑因素是根据 1970 年实施供养父母免税额时的经验,我们了解假如设立对受养父母入息审查的规定,在界定和监管父母的入息方面是会出现庞大的困难。另外,免税额只准许一名纳税人申请。假如在有关课税年度出现双重申请,纳税人便须自行议定由谁人提出申请。自 1998-99 课税年度起,这基本供养父母免税额,刚才议员亦已提到,已调升至 3 万元。

    自 1983-84 课税年度起,政府为全年与父母同住的纳税人另设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当时定为 2 千元,以鼓励子女与父母同住,以便照顾年长父母。自 1998-99 课税年度起,额外免税额的水平,亦大幅增加至 3 万元与基本免税额一致。换句话说,如合资格纳税人是全年与受养父母同住的话,他现时可就每名受养人申领最高达 6 万元的免税额。

    简而言之,这不设受养父母入息审查的免税额制度,自 1978-79 课税年度实施后,便一直沿用至今。

    刚才单议员希望我可以交代政府为何选择 60 岁作为限制,政府选择受养父母必须为 60 岁以上的年龄这准则,用以取代 1970 年实施需要审查受养父母入息之后,再按实际供养额扣减的申领准则。我们选择 60 岁这年龄的准则,是由于 60 岁是香港社会一般及广泛认可的退休年龄。我以公务员作例子,根据法例,公务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 60 岁。《税务条例》亦就认可退休计划订定“退休”的定义,《税务条例》清楚订明“年届 60 岁或某指明退休年龄,两者以较迟为准”,达到这退休年龄的人士,在其退休计划下所取得的退休款项可免税。所以 60 岁不单是用于受养父母免税额,亦都在其他税务条例下,作为一个免税的准则。此外,在两日后会实施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就有关雇员或自雇人士而言,“退休年龄”是指 65 岁或者年龄已达 60 岁而永久终止受雇或自雇工作人士,有资格在其强制性公积金下提取应得的累算权益。

回应议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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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成智议员的议案的措辞,不但令部分议员误解,好抱歉,亦令到本人误解,我真的以为黄议员是促请政府取消父母免税额下受养父母的年龄规定,使所有供养父母的纳税人均有资格申领这免税额。当然,黄议员刚才发言的时候,澄清了他的本意,他的本意是取消年龄的限制,只是适用于现时失业或者没有收入的受养父母。

    我完全明白黄议员提出这项议案背后的目的,是希望可以藉此鼓励作为子女的纳税人,供养失业或者没有收入的父母,来纾缓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背后的意思是非常良好的。正如我早前所说,政府会在制定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案的过程中,会详细考虑这建议。

    在此,我希望指出,提供供养父母免税额的目的,是纾缓,我强调,是纾缓真正需要供养父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而并非减轻所有作为子女的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包括一些好似梁刘柔芬议员刚才所讲的,一些根本不需要这额外免税额的高收入人士。目前受养父母必须年满 60 岁的规定,是代替对受养父母作入息审查的做法,旨在确保达到这政策目标之余,又可有效地避免令那些根本不需要这税务宽减措施的纳税人无故受惠。

    议员都知道,现时的薪俸税的税网相当狭窄,全港 320 多万的工作人口中,只有 37% ,即 120 万人,须缴纳薪俸税,而其中最高收入的 20 万名纳税人,负担了约 77% 的税收。而这 20 万名纳税人当中,需要缴交最高边际税率,即 17% 的薪俸税纳税人 , 我自己很难接受这些纳税人是基层市民,因为他们每个月应有相当的入息,才能攀上这最高的薪俸税的税阶。如果议员认为这些都是基层市民,我相信香港可能除了一、二千人之外 , 全部 700 万人都是基层市民。换句话说,现时在我们的薪俸税制度之下,大部分真正基层和低收入的受雇人士,根本无须缴纳薪俸税,或就算真的要缴纳,都是缴纳极低的税额。因此,我们在考虑这问题的时候,是要详细研究,如果透过放宽薪俸税下的供养父母免税额,是否真正会令最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士受惠。

    此外,我们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包括劳动人口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其他为纾缓须供养父母或年长人士的措施,以及建议对政府整体财政的影响。

    根据最近的劳动人口统计数字,截至 2000 年第三季季末,年龄在 60 或以上的人口约有 100 万人;其中 11% (即约 11 万)仍是受雇的;年龄届符 50 至 59 岁人口大概有 68 万 5 千,其中 60% (即约 41 万 5 千人)是受雇人士,而年龄届符 40 至 49 岁人口中,则有约 72% 是受雇人士。既然年龄在 60 岁以下的人口中,大部分为就业人士,我们要审慎考虑,应否为了小部分须供养 60 岁以下失业或低收入的父母,而完全取消受养父母的年龄规定,或引入受养父母的入息限制呢?

    另外,迟婚的现象在香港愈来愈普遍。根据统计数字显示,香港人结婚的平均年龄由 10 年前的 27 岁延至现时的 28 岁,香港女士怀有首名孩子的平均年龄由 10 年前的 27 岁增加至现时的 29 岁。由此看来,大部分的父母达 55 岁时,其子女有很大可能是刚完成学业,初出茅庐,收入未必足以供养父母,亦未必令他们堕入税网。

    黄议员的建议,(提及)应放宽申领免税额的资格至供养 60 岁以下没有受雇亦无入息父母的纳税人。这样做法,在执行上会有实际因难,原因是香港没有一个就业登记名册,劳工市场流动量极高,在处理免税额申请,要追查并核实 60 岁以下受供养父母的受雇用和入息情况,实在是困难重重,并涉及庞大的行政资源和费用。这并非是我们的假设。 1970-73 年的实际经验正正显视这方面的运作困难。

    在目前的薪俸税制度下,除了基本免税额外,还有其他的税务扣减项目,可纾缓须供养父母人士的负担。现行《税务条例》规定,申领供养父母免税额的纳税人,如与父母同住而其受养父母又年届 60 岁或以上,又或者他们的父母年龄未足 60 岁,但符合政府伤残津贴资格,便可领取目前定于 6 万元的总免税额,即基本及额外免税额。在 1998-99 课税年度,共有约 22 万 8 千 7 百人获准这免税额,涉及税收减免额达 16 亿 9 千万元。此外,假如纳税人并非与受养父母同住,但又每年付出不少于 1 万 2 千元的款额供养父母的话,他们便有资格申领现定于 3 万元的免税额。 1998-99 课税年度,共有约 13 万 8 千 3 百人,基于这原因领取这免税额,涉及税收减免额约 5 亿 1 千万元。此外,自 1998-99 课税年度开始,为了纾缓负担照顾年长家人的纳税人的负担,政府于薪俸税下另设立了一项扣减项目,名为安老院住宿照顾开支,扣减额上限定为 6 万元,该年度约有 2 千 3 百名纳税人因此受益,令政府减少约 1 千万元税收。

    根据我们原本理解黄议员议案的建议,即取消父母免税额年龄的限制,令所有供养父母的纳税人都可以享有免税额,估计会令政府于 2001-02 年度减少 5 亿 4 千万元的经常性收入,而直至 2004-05 年累算的损失为 31 亿 2 千万元。面对 2000-01 年的赤字预算,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必须审慎考虑任何会令政府减少收入,尤其是经常性收入的建议。在研究如何回应社会诉求的同时,亦要顾及如何维持收支平衡,避免赤字。

    另外,我要指出,税务宽减,并非政府唯一纾缓受失业困扰的低收入家庭的措施。现行的综合援助制度,也为因失业、健康欠佳或年长等而导致经济困难的人士和家庭,提供不同的财政支援。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旨在为社会上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援助以应付他们生活上的基本及必需的开支。事实上,在过去三年,长者申请综援金的个案数字也有增加,由 1997-98 年的 10 万 6 千 5 百宗增加至去年的 13 万 3 千 7 百宗。 1997 年,政府更实施了「综援长者自愿回广东省养老计划」。这计划目的是为了年满 60 岁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在港居住最少七年,已连续领取综援金达三年,并选择到广东省养老的综援受助者,继续提供现金援助。

    此外,凡年龄在 65 至 69 岁的长者符合资格和通过入息审查,都可以领取现时每月 625 元的普通高龄津贴。年满 70 岁合乎资格而无需经过任何入息资产审查,便可申领现时每月 705 元的高额高龄津贴。

    过去三年,每年均有约 13 至 14 万 65-69 岁的人士领取普通高龄津贴;而申领高额高龄津贴,则有 30 至 32 万左右年满 70 岁的人士。时间所限,我无意在此重复政府已经推行的各项协助中年失业人士如何增值、如何再争取就业机会(的措施)。

    主席,政府完全理解议员要求取消或放宽现行薪俸税下供养父母免税额的年龄限制的想法。在考虑过程中,我们需要顾及在目前薪俸税的低税率制度下,假如一刀切地取消父母免税额的年龄规定,因而令政府减少一般经常性收入,是否一个最有效和直接地帮助基层家庭和普遍不用缴付薪俸税人士的措施。此外,我想重申,目前受养父母必须年满 60 岁的规定,是在纾缓需要供养父母的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及避免无故惠及那些无须这税务宽减的纳税人之间,取一个适当的平衡。 60 岁这年龄规定,是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同的退休年龄。社会上亦普遍认同,而统计数字亦显示,大部分 60 岁以下的人士均仍是有工作能力和无需由子女供养的。因此,政府在考虑应否取消或放宽受养父母的年龄规限时,除了评估它对政府整体财政影响外,还要审慎和全面考虑以上各项社会因素。

    最后,我很多谢各位议员就这议案提出的意见。政府会一如以往,在拟定 2001-02 财政预算案中有关收入的建议时,详细研究各位的意见,平衡各方面考虑因素,方作最后决定。

二 0 0 0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