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第十四题:避免双重课税协议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库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政府致力与本港的贸易伙伴达成协议,使各项金融服务获双重课税宽免,藉此促进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已与哪些国家或地区达成协议;及

(二)当局现正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以及有关的情况为何?

答复:

主席:

    在一九九九至二○○○年度《财政预算案演词》中,财政司司长公布与贸易及经济伙伴磋商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以减少有关居民受双重课税影响,作为一项方便营商措施。由一九九八年年中起,我们分别透过有关的驻港领事馆,与19个国家接触,请他们考虑与香港磋商全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为配合我们确保现行税制下各行业获公平对待的宗旨,我们建议签订全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为各行业,包括金融服务业,提供双重课税宽免。

    我们接触过的国家包括澳洲、巴林、孟加拉、比利时、加拿大、智利、丹麦、德国、匈牙利、日本、马来西亚、荷兰、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南非、泰国、英国和美国。在我们主动接触的国家中,大部分都是世界重要的贸易实体,与香港有良好的经济贸易关系;至于其他国家,我们是因应他们要求与香港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议而与他们接触的。

    在这些国家中,丹麦、匈牙利、俄罗斯、南非和泰国已表示有兴趣与香港签订全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我们已订于二○○一年年初,就签订全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与丹麦举行第一轮会议。在我们分析有关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文本,以及就双方的会议安排达成协议后,即会正式与其他国家磋商。

    除了这些国家外,我们接触过的一些政府,例如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只表示有兴趣签订有关避免对航运及航空公司利润双重课税的协议。另外一些国家,例如德国、荷兰和英国,由于有关的航空服务协议中已有避免航空公司利润须双重课税的安排,因此,磋商只会限于有关航运利润的税务安排。我们已在这个基础上,并在经济局的领导下,与这些国家磋商。事实上,我们已在本年较早时与荷兰及英国签订有关航运利润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

    在我们就磋商全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而接触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大部分反应都不大积极,特别是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的成员国。据我们了解,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大部分都认为,与香港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并非首要事项,因为香港税率低,税制简单明确,而且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使没有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已足以促进两地相互投资的活动。

    我们相信,全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可为投资者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税务责任提供明确依据,有助投资者评估其营商成本。对于在外国投资的香港人,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可以对外国实施的预扣税提供一些宽免。全面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亦可加强我们与缔约国的经济联系。因此,我们会不断努力,继续游说我们的贸易伙伴考虑与香港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议。

二 0 0 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