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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与荷兰的避免航运双重课税协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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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和荷兰的船东由二○○二年起,将只须在香港或荷兰就其得自对方地区内的国际航运业务收入缴税。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廿六日)说:「香港和荷兰政府于去年十一月签署对经营船舶国际运输的企业的入息、利润、收益或资本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实施该协定而制定的命令,已通过所有需要的立法程序。」

    发言人说:「协定在本港和荷兰将适用于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的任何课税或税务年度及期间。应两地的企业的要求,协定的条文就该企业而言在香港对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的任何课税年度,及在荷兰则对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的税务年度及期间具有效力。」

   协定于二○○一年十月十七日,即荷兰政府通知香港特区政府在荷兰方面的法律程序经已完成当日开始生效。

    「协定使一方的企业,就其从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利润,在另一方豁免征税。」

    因此,香港或荷兰的船东将不须在另一方就其从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利润缴税。

    发言人解释说:「连同与美国、英国和内地有关当局的协定或安排,以及已获新西兰及南韩税务当局确认的对等豁免安排,香港船东已于五个国家及内地享有就其国际航运收入豁免缴税的待遇。」

    香港特区政府现正与其他税务当局商议,为本港船东带来同类利益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

 

二○○一年十一月廿六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