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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十题:评估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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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罗致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考虑修订《税务条例》(第 1 12 章),容许选择分开评税的夫妇亦可各自申请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算应缴税款,以获取有关税务宽减;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香港的直接税制所征收的税项包括三种独立税项,分别为物业税、薪俸税和利得税,这三种税项是各自评计的;其中只有薪俸税可以扣除个人免税额和按累进税率计税,而其他两种税项则按单一税率计税,而且不获准扣除个人免税额。

    在一些情况下,将上述的三种收入合并计税,应缴税款会较三种收入分开计税后合计的税款为少。因此,我们引入个人入息课税,为同时须要缴纳利得税及/或物业税的受雇人士提供一个机会,选择合并计税,使可如薪俸税般扣除个人免税额和按累进税率计税。

    根据税务条例,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须符合一些条件,包括须年满 1 8 岁或以上;本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如已婚而非与配偶分居,且夫妇均有应课税入息的人士,必须夫妇一同申请等等。

    个人入息课税不容许夫妇分开评税,是因为容易引致避税问题,例如夫妇可透过二人间的收入和财产转移,从个人入息课税扣除个人免税额、扣除额和按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中得益。现行在薪俸税下容许夫妇分开评税,是因为税务条例已订立特别条文,规定如何处理夫妇二人申索个人免税额的情况。此外,分拨/转移受雇工作收入的可能性亦较低。

    基于上述原因,政府不打算按建议修改税务条例。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