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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立法会三题:香港税制及评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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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答复:
问题:

    关于香港税制及评税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a)   上一次进行全面检讨《税务条例》在什么时候,有没有评估现行《税务条例》有没有赋予税务局局长过大酌情权;若有评估,结果是什么,以及会不会考虑全面检讨该条例;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b)   有什么措施加强评税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会不会跟随英国及美国等国家公开《评税主任手册》的做法,让纳税人得知税务局的评税准则;若不会,原因是什么;及

(c)   有没有评估香港税制是不是落后于其他已发展经济体系;若评估结果显示香港税制落后,有什么策略消除这种情况?

答复:

主席女士:

(a)   对上一次就《税务条例》全面检讨是在 1976 年进行的。自此以来,我们在编制财政预算案和检讨其他政策时,都不断检讨各种税项。在技术层面而言,我们亦定期检讨《税务条例》各项条文,确保我们的税制在全球环境中具竞争力。为配合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我们曾多次修订条文。所有修订,都经过立法会仔细审议。政府欢迎市民就税务事宜发表意见。每年,财政司司长都就财政预算案作谘询,听取立法会议员、政党、专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和市民的意见。

    同时,由于税务法例极为复杂,且牵涉甚多技术细节,为更完善和更有系统地评估业界和商会对税例的意见,政府在 1987 年建议并鼓励设立税务联合联络小组,作为政府与业界就税务事宜的主要联络组织。税务联合联络小组的成员为商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税务学会、香港律师会和国际财政协会等提名的私营机构代表。该小组亦不时邀请学术界、法律界和与税务有关的行业的人士出席会议。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税务局和律政署的代表亦定期出席小组会议。

    《税务条例》和其他税务法例凡有任何重大修订,政府必在提交有关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前先谘询税务联合联络小组的意见,以确保业界和商界的意见均已妥善地反映在立法建议内。税务联合联络小组一直起着积极的作用,为政府与私营机构代表之间的联络,提供具建设性的讨论平台,给政府制订建议,以及进行或赞助与税务事宜有关的研究和教育活动。税务联合联络小组成立的各类小组委员会,研究社会所关注的各项税务问题,向税务局提供有关草拟《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的意见,以及提供有关草拟法例的意见。

    税务联合联络小组最近曾邀请谭香文议员加入。我们得悉谭议员打算委派一位代表出席税务联合联络小组的会议,我们欢迎谭议员利用这个渠道提供有关税务事宜的意见。

    政府与税务专业人士之间现有的其他谘询渠道亦包括税务局与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一次的会议。

    通过定期的检讨和向业界和向税务专业人士的谘询,政府不时提出并实施一些法例的修订。自 1991 年至今,我们已向立法会提交共 34 条条例草案,对《税务条例》作出了多项修订。这些修订是为着引进政策和技术上的改变,务求令我们的税制保持竞争力和与时并进。

    每当有需要就特定议题进行深入探讨时,政府都会成立专责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处理。

    我们认为现时的运作方式,即在编制财政预算案和检讨其他政策时不断检讨各种税项,和通过各种谘询渠道,包括税务联合联络小组收集业界、专业人士和商界的建议,以便对《税务条例》的条文作定期检讨,是很具效益和效率的做法。我们认为现时并无进行全面检讨《税务条例》的实际需要。

    关于现行《税务条例》是否给予税务局局长过大的酌情权,政府认为,税务局局长根据《税务条例》获赋予的一切权力,都只是为使她能够有效地履行评税和收税职责以保障税收所必需的。这些权力是在制订法例时经立法会仔细考虑过后才给予的。此外,我们的税制和法制有明确的反对和上诉机制,让纳税人可以对税务局局长或评税主任的裁定或评税提出抗辩。例如,纳税人可向处理税务上诉事宜的独立法定团体─税务上诉委员会─和各级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这个机制对税务局局长或其他税务人员所行使的酌情权,起着十分有效的制衡作用,而且一直运作良好。

(b)   确保评税工作秉持公正和具透明度是重要的目标。为此,税务局公布了一系列《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列出税务局对税例的施行的观点和履行评税职务的惯常做法,这指引已载于税务局网页,以方便纳税人查阅。税务局亦有法定机制,就税务事宜提供事先裁定。纳税人可能感兴趣的裁定,亦会载于网页。其他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的较重要政策,例如对逃税征收补加税罚款的政策,亦已在税务局网页内公布,以供市民参考。

    《评税人员手册》主要是作为税务局新入职人员的培训工具,本身亦是一部程序手册,详载个别人员日常评税工作的操作程序,因此对纳税人与其税务代表都没有太大参考价值。政府并不认为公布《评税人员手册》会有助于增加税务制度的透明度。我们会继续与税务联合联络小组合作去增编及修订《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以提升指引对纳税人的用处和参考价值。

(c)   就竞争力而言,香港的税制比其他的税务管辖区不遑多让。香港以简单税制和低税率而广受称誉。我们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收入须征税。税率远较欧洲、北美和部分亚洲国家为低,亦低于大部份亚洲邻近地区。此外,我们没有征收环球入息税,又没有任何资产收益税、股息税和利息税。其他征税地区通常都有实施这些税项。

    除低税率外,我们的税制亦十分简单公平。明确简单的税制对外来投资者十分重要。根据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联合公布的经济自由度指数,我们在 2005 年在 161 个地区当中名列首位,获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决定这个排名时所采纳的其中一项准则,正是税务因素。

    我们必须保持香港税制的这些优点,并且维持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的优势。我们过往已就我们的税制和其相对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竞争力作出评估,并会继续不时进行检讨。

二○○五年一月五日(星期三)